编者按:11月12日,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大会在浙江绍兴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会上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日前,《人民公安报》刊发了我院治安学系李震老师的理论文章《把握“枫桥经验”时代精神 推动公安工作科学发展》。
把握“枫桥经验”时代精神
推动公安工作科学发展
“公安机关作为‘枫桥经验’的重要践行者,要理解、把握好‘枫桥经验’的时代内涵,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顺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积极创新警务工作理念、方法,坚持和丰富‘枫桥经验’,推动公安工作科学发展。”
20世纪60年代诞生的“枫桥经验”经过50多年的传承与发展,其内涵不断完善,日渐丰富。“枫桥经验”源于公安工作,是人民群众在实践中的伟大创造,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新形势下依然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依然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法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紧紧扭住做好群众工作这条主线”。公安机关作为“枫桥经验”的重要践行者,要理解、把握好“枫桥经验”的时代内涵,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顺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积极创新警务工作理念、方法,坚持和丰富“枫桥经验”,推动公安工作科学发展。
要把握“枫桥经验”以人为本的核心要义,
着力推行人本警务
可以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枫桥经验”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生活品质的追求更高,对法治环境的期盼更迫切,公安机关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应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不动摇,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出发点与归宿,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作为检验和衡量各项公安工作的主要标尺。牢固树立“人民公安为人民”的理念,着力推行人本警务,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在每一项工作中都要做到心系群众,以民为本。“群众利益无小事”,有利于群众的事,再小也要去做;不利于群众的事,再小也不应做。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坚持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指导群众,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创造性,做到让群众参与社会治理过程、评判社会治理成效、享受社会治理成果。
要把握“枫桥经验”注重柔性的治理方法,
着力推行柔性执法
“枫桥经验”注重坚持用党的政策教育引导群众,采用摆事实讲道理的工作方法,这使得“枫桥经验”诞生之初就具有浓郁的柔性治理特色。如今,“枫桥经验”则注重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柔里有刚,刚里有柔,表现出刚柔融合的时代特性。把握“枫桥经验”注重柔性的治理方法,公安机关在牢固树立人本理念的基础上,应着力推行柔性执法,依靠服务、宣传、教育、引导等方法维护社会治安。柔性执法是顺应当今社会发展的更具管理效力的警务要求,强调人民警察注重人际沟通,善于听取意见,会做群众工作,展现其为民排忧解难、扶危救急的人民公仆形象。推行柔性执法,公安机关要深入推进社区警务战略,立足社区,警民合作,运用协商、教育、帮助、指导等柔性管理方式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要把握“枫桥经验”强化自治的治理模式,
着力推行社会警务
“枫桥经验”始终坚持信任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就地解决问题的基本精神。从本质上看,尊重群众、强化自治是“枫桥经验”一以贯之的内涵脉络。进入新时代,“枫桥经验”更是大力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尊重维护基层自治、鼓励群众参与,形成政府与群众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枫桥经验”提供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是中国基层治理的典范。“枫桥经验”的成功,就在于激发了群众的内生动力,强化了基层自治的基础作用,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设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也深度契合。当前,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公安机关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社会管理水平,有效整合各种社会管理资源,发动、组织、指导各种社会力量,着力推行社会警务,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互动的社会治安治理新格局。推行社会警务,公安机关应以发展基层治安民主管理和**性治安自治防范为重要目标,找准角色定位,积极转变职能,努力为基层自治创造良好的条件、环境和发展空间,把一些社会职能归还社会,积极培育、推动发展社会组织,为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搭建新的载体和平台,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理。
要把握“枫桥经验”遵循法治的思维方式,
着力推行法治警务
“枫桥经验”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坚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是“枫桥经验”强化法治、依法治理的精髓体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作为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机关在推进法治建设中责任重大。公安机关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着力推行法治警务,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分析、判断、解决社会治理难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提升服务与管理效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推行法治警务,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着力提高广大民警的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着力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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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公安报
责编:司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