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季③ | 征兵政策宣传:立志从军固国防 热血报国铸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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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季③ | 征兵政策宣传:立志从军固国防 热血报国铸长城

立志从军固国防 热血报国铸长城

——2020年辽宁省征兵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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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军营是培养锻炼人才的大学校、大熔炉。参军报国既是磨砺人生、实现理想的重要途径,更是热爱祖国的高尚行为。选择了军营,就选择了光荣,选择了责任。从本期开始,学校官微将不定期更新征兵政策相关内容,希望同学们及时关注!

退役士兵复学复读和就业扶持政策

(一)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二)退役高职(专科)学历士兵,经审核合格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参加专科升本科考试的实行统一考试、单独划线,单独下达录取计划、单独录取,符合录取条件的均可录入普通本科;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当年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工作的通知要求,免试入学继续学习。

(三)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均可向学校提出调整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可转入学习。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厅学生处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校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四)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国家教育部每年安排5000人以内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普通本科学历士兵(含高校新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经学校考核合格,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省级、本校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申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则直接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中规定的党员条件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

(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考,在高考总成绩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七)全省招录公务员时,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定向招录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

(八)全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中,适当提高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比例,对报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5分。

(九)省属国有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总量5%的比例,招录自主就业大学生退役士兵。

(十)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

(十一)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十二)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军人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其中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十三)公益性岗位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十四)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优先吸纳退役军人入驻创业,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积极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投资贷款、事务代理、宣传推广、跟踪扶持等优惠服务。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退役军人,每年给予3000-10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十五)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其与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项目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十六)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我省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转自辽宁省征兵办官方公众号“辽宁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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