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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为引导学校师生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小编特整理出与你我相关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供师生学习。

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目前,新型肺炎已被作为乙类传染病纳入《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制范围。

疫情防控期间,高校应当依法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的疫情防控义务至少包含以下五项:

1、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学校依法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服从指挥和安排,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学校发现校内人员有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学校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能会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据此,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有权征用学校房屋、交通工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学校必须予以配合。

4、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鉴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教育部和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均作出了延期开学的决定,其性质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控制疫情蔓延为目的“停工、停业、停课”紧急措施,各级各类学校均应遵照执行。

5、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加强生命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疫情防控期间,教职工和学生应当依法履行哪些义务?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高校推迟开学,安排新学期教育教学工作应遵守哪些规则?

1、遵守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开学时间的要求。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服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开学时间的规定,不得先行确定开学时间和校历安排。

2、高等学校制定校历,应当考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相应要求。为保证新学期课时的稳定,可以考虑适当推迟暑假时间,或者安排周末上课(如周六正常教学),但不宜调整法定节假日(如五一、十一假期)。

疫情防控期间,教职工、学生应该避免哪些违法行为?

1、妨碍和拒绝防疫人员依法进行的身份登记、测量体温、限制通行、要求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行为的行为。

2.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编造或故意传播与突发传染病疾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等行为。

3.在校园内发现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人员,故意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等行为。

4,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承担相应职责的教职工,存在的渎职、失职等行为。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对已经发生新冠肺炎感染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合来源:中国普法微信、人民日报微信等

编辑: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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