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0万元!
没错,这是一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让的价格。
前不久,同济大学与润坤(上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技术专利转移协议,将“高性能激光薄膜器件及装置”6项发明专利授权转让,合同金额3800万元。这是同济历史上最大额度的单笔技术转移现金合同。
高校如何出科技成果、如何把成果向产业转化,这不仅是大学校长关心的事,也是企业家们关心的事。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认识不到位、体制机制障碍等原因,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困难重重,顶呱呱的技术专利只能躺在实验室里睡大觉,走向市场只差最后一公里,企业也难以把那些优良成果变为现实的生产力。
同济的技术成果凭啥值3800万?这桩大买卖留下了怎样的思考?
一组专利凭啥值3800万?
面向国家需求,以基础研究推动技术革新
高功率/高能激光技术及装置是国防战略和新兴产业的制高点之一。2015年,世界工业激光器市场份额约为32亿美元,其中平均功率大于1千瓦的高功率激光器约占60%。世界各国都在加强对激光装备,尤其是高功率激光装备的研究。
然而,我国的超高功率激光器、激光雷达、激光测距、激光切割等装置一直存在突出的薄膜器件损伤问题,导致激光系统无法长时间满负荷运行。本世纪初,我国开展了超大功率激光装置建设。2005年装置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后,激光器光路中能量负载最大的光学元件Pick-off镜性能不过关,导致整个激光系统无法长期稳定运行,建设单位向同济大学提出了技术攻关需求。
面对国家的召唤,同济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王占山教授率科研团队迎难而上,承担起高性能Pick-off镜的研制工作。王占山率团队从激光薄膜器件的损伤机理研究出发,发现了激光薄膜器件产生损伤的根本原因和产生的科学规律,从而形成了集“精密光学加工与检测、超光滑光学基板清洗与处理、低损耗激光薄膜制作与检测、高功率激光装置研制”于一体的高功率激光薄膜器件制作与应用体系,取得了研究方法、调控机理、单元技术、专用部件和设备等多项技术发明和原始创新。
科学认识的突破带来了短期内技术水平的跨越式发展,王占山团队用两年左右时间,成功解决了Pick-off镜的损伤问题,将该器件的损伤阈值提高了近1个数量级,将其使用寿命由几周提高至几年,使得我国超大功率激光装置顺利通过国家验收,保证了装置设计目标的实现。目前,同济大学是此类强激光装置中Pick-off镜的唯一供货单位。
2013年至2015年间,针对我国高功率激光装置重大工程、激光雷达、测距等装备,王占山团队提供高损伤阈值激光薄膜器件5300多件,总价值超过3400万元,用户单位由此创造产值逾1.55亿元。
3800万元不是轻轻松松就得来的。王占山团队面向国家需求果断出手,以基础研究推动技术革新,这为科技成果赋予了沉甸甸的分量。
交易何以最终变为现实?
构建宽松转化环境,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
高含金量的成果在手里,如何实现技术转移?这也是一条荆棘之路。高校和企业各有所长、各有所需,供需匹配已属不易,要完成技术成果交易更会面临种种障碍。受制于机制体制和技术成果转化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高校教师对技术成果转化缺乏足够的积极性;技术专利的国有资产性质和技术转移收益分配机制的问题,导致了技术专利转移进程慢、审批难。
高性能激光薄膜器件技术及装备系列技术的现实市场主要在国家需求方面,民营资本对高校技术成果认识不足,无法将技术创新成果与市场发展相结合。特别是在技术转移过程中,企业“只有出钱的事、而没有说话的权利”,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缺乏主动性。第三方服务机构呼之欲出。
同济大学制定了更加具有激励作用的技术转移转化收益的分配政策,简化技术转移转化的决策过程。在技术收益分配方面,学校留15%,团队拿70%大头,服务机构得5%,具体服务人员可获10%。四方分配机制既提升了科研人员开展技术转移的热情,又为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入技术转移过程打开了通道。
在高性能激光薄膜器件及装备系列专利技术转移过程中,出现了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身影,它就是上海高校张江协同创新研究院。该院指导协助完成了这单3800万元的大交易,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在后期技术转化的风险,成为此次技术转移能够成功实现的重要因素。
2016年4月23日,上海高校张江协同创新研究院、同济大学、润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关于高性能激光薄膜器件与装备的技术成果转化意向书》。随后,同济大学与张江研究院签订了推进“高性能激光薄膜器件产业化制造平台”项目产业化服务的技术服务合同。三方共同形成了“企业+高校+独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三位一体”专业化、规范化技术转移模式。
同济大学副校长顾祥林表示:“这次签约转让技术,探索了一条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化、持续化的新途径。通过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将政府、高校、企业相对分散的技术成果转化资源集成起来,形成合力,可以分担风险、提升技术成果转化的成功率,并确保技术成果转化的可持续性。”
还有哪些制度需要变革?
打破国有资产式评估局限,开展税制改革
纵观3800万元的技术成果转让,其成功实现不是偶然的撞大运,而是高校、企业、服务机构乃至政府部门多方合力的结果。为了减小企业的资金压力,降低企业未来的经营风险,同济大学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提出技术转移费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允许企业在两年内分期支付技术转移费用,部分打消了企业对于应用新技术的疑惑。高校与企业共同承担技术转移的风险,为此次技术成果转移顺利实施提供了最后的“钥匙”。
同济大学此次科技成果转化3800万元,是不是表明这条路已经畅行无阻、十全十美了?答案是否定的。部分教师和科研管理负责人表示,科技成果转化还有必要打破国有资产评估局限,并开展税制改革,协同推进。
在当前的政策体系中,技术专利属于国有资产,定价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来进行价值评估。这些机构更多从财务角度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于技术专利这种需要从市场角度进行的技术评估并不擅长。而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专利技术评估机构又大多不具备国资评估资质,导致第三方评估只能作为参考,科技成果定价只有双方协商这一种方式,对于成果所属单位责任过大。
同济大学科研管理部部长贺鹏飞表示,应当以科学的态度来看待科技成果,尽快实现科技成果从“国有资产”向“特殊国有资产”的转变。他建议国家相关部门针对科技成果的特殊性,建立专门的评估资质体系,各管理部门相互衔接,简化科技成果转移的过程。
根据目前的税务制度,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益按工资薪金计算,按累进税率来纳税,超过8万元则大致按照收入的45%缴纳个人调节税,比例不算小。
当然,在同济案例中,奖励金并没有完全分给个人。王占山团队拿出奖励金10%设立“追远奖学金”,用于奖励物理学科的优秀本科生和研究生。剩余部分,一些用于后续研发、青年教师及学生培养等,另一些奖励团队成员,具体比例由团队自行决定。但不管怎么定,都免不了交一大笔税。
有分析认为,按现有税务制度,允许科研人员一夜富起来只能落实在“账面上”,而不是“口袋里”,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科研人员技术转移的“获得感”。
贺鹏飞建议,应推动税制改革,调整科研人员在技术转移收益方面个人所得税过高的问题,制定专门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分配办法,增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持力度。
来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董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