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 | 卫生所就诊、转诊、报销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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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卫生所就诊、转诊、报销相关规定

卫生所就诊规定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师生员工的就诊需求,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卫生所就诊时间暂做如下规定:

1

周一至周五

1、医生日常门诊时间

上午 08:30----11:30

下午 13:30----16:30

2、医生门急诊值班时间

中午 11:30----13:30

晚间 16:30----21:00

2

周日值班门诊时间

08:30—16:30

3

急诊

急诊范围:发热(>38°C)、急腹症、心绞痛、心律失常、呼吸困难、哮喘发作、严重的过敏反应、外伤、骨折等以及其它需立即送学院外医院处理的各种危、急、重症病人。

卫生所日常门诊时间各诊室均有医生在岗,建议同学们尽量在门诊时间就诊;值班时间留有一位医生在岗,主要应对急诊病人。

凡需立即就诊或患大病重病的,请及时前往医院或拨打120急救电话。

大学生在学院卫生所就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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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病假暂行规定

为确保学院的教学、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卫生所对院内病假和市内各级医院病假的处理程序,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1、凡上呼吸道感染症状明显,发热37.5℃至37.9℃者,可休息半天;38℃至39℃者,可休息1天;39℃以上者可休息2天。

2、患有胃、十二指肠溃疡(有X光片或胃镜报告证实者)在发作期可休息1天至3天。

3、患有急慢性肠炎,能够坚持上课的,一般可不开病假;腹泻次数较多,临床症状明显,发热、有脱水表现,经大便检验确诊后,可休息1/2至1天。

4、女同学经期可免除高空、高温、寒冷环境或其它有高度危险性的剧烈活动;痛经严重不能坚持上课者,经检验明确者可酌情免除剧烈体力活动,或给予休息1节课至1/2天。

5、凡心律失常,如心动过速、心动过缓、早搏等,可休息一至三天,严重的可考虑较长期的半休或全休。

6、凡有骨折、骨裂或韧带撕裂者,由医生根据病情酌情给予休息。

7、凡有下肢扭伤无明显红肿者,可不予病假;红肿、疼痛明显,行走不便者,如确实不能坚持上课者,可酌情给予休息。

8、凡急诊或经卫生所转到院外指定医院门诊所开的外院病假,需经卫生所认定方可;末经许可擅自到外院就诊所开的病假一律不予承认。

9、卫生所原则上不补开病假;凡病情需要开病假者,应本人亲自来卫生所请当班医生处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开或打电话要病假,病假时间从就诊时开始计算。卫生所开出的病假证明以盖有卫生所公章,由当班医生签名为准,其它的任何说明或病历卡不得作为病假证明。

大学生就诊、转诊、报销制度

为了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要,现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对在校学生就诊、转诊、报销等规定如下:

1

就诊注意事项

1、在校学生在学院卫生所看病时,需带好校内病历本到医生处诊治,取药付费时用一卡通结算。记录诊疗情况的病历本是校内就诊、转诊、病假、报销结算的必须凭证,请务必妥善保管。

2、在学院外发生的急诊,可到就近医院就诊(限于初诊,复诊须通过卫生所同意),但必须符合急诊范围方可予以报销。

3、在卫生所正常门诊和值班期间,未经卫生所医生同意,擅自到外院门、急诊者,一律不予报销。

4、在校学生因病情需要转诊,由卫生所医生按规定转至指定医院就诊。

5、在校学生指定医院为:北蔡医院(一级)、安达医院(二级)、仁济医院浦东分院(三级)、东方医院南院(三级)。

6、在校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发生的急诊,应在当地乡、镇以上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且只能在一个医疗机构就诊,回学院后凭药费收据和病历卡证明,经卫生所审核后予以报销。

2

大学生医药费报销标准

一) 关于个人缴费和医疗待遇

在校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1、校内门诊:

个人需自负10%的医药费和1元挂号费。

2、校外门、急诊:

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

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0%,个人自负30%;

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60%,个人自负40%;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50%,个人自负50%。

3、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室留院观察)具体为:

在校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50元; 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

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80%,个人自负20%;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75%,个人自负25%;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60%,个人自负40%。

4、大学生因病住院需在学校指定的医院治疗:

大学生因病住院应凭医院“入院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三证,到卫生所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到所住医院结算医疗费用。

5、门诊大病:

1)在校学生因大病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小结、明细清单、医疗收费收据原件等材料到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大病报销。

2)在校学生因大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先按院校的规定进行普通门诊报销,再由院校出具《门诊报销凭证》,学生凭《报销凭证》(原件)、医疗费收据、就诊记录、明细清单、病史记录等材料到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大病报销。

3)在校学生在外省市因大病住院或门急诊治疗,按市医保局规定不可进行居保大病的报销。

6、寒、暑假、因病休学及在实习期间医疗费用的报销:

学生在上述期间,在外省市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开学后将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帐单、出院小结、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交至卫生所,由卫生所将上述相关材料送医保局审核。

二)不予报销的费用

1、学生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肇事等造成身体伤害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各种鉴定费、验伤费等费用)。

2、学生因各种美容整形、矫形和健美需要施行各种手术及治疗处置等发生的费用。

3、因住院、大病、门、急诊或在私立医院就诊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上海市医保规定报销的部分,需由大学生本人自理。

三)报销时间

每周二、五,上午08:3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

希望大家多多锻炼身体、注意饮食均衡,少生病~

(资料来源 学院卫生所)

(责任编辑 微信团队优秀成员 小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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