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要有法治保障!那怎么让它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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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要有法治保障!那怎么让它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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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照片里有30余位教育学、法学、司法审判等领域的重量级专家,你认得几位?

近日,他们齐聚华政,参加第三届“中国教育法治与教育发展高峰研讨会”。围绕“教育法治体系建设回顾与前瞻”主题,就教育立法体系建设与完善、教育执法体制建设与完善、教育法治与大学治理、青少年法育理论与实务等议题充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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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教育立法体系建设与完善

主持人: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会长孙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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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占勇(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学前教育立法应当以儿童为中心,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避免小学化倾向;要确保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的公平性。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科学高效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建立公正规范的学前教育教师队伍的体制制度。

孙绵涛(沈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教育立法要确立新时代的教育方针,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人的教育体系和更高水平人才的培养体系。要把教育体制改革落实到健全立德树人的机制上来,要注重全面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加强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办好教育的责任。

赵康(广东省教育厅原巡视员):要坚持统筹民办教育立法与教育领域立法协调一致;统筹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统筹教育系统内部和外部的立法;统筹国家、集体、个人几方利益。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鼓励民办教育长期不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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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齐炼(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原主任):立法上要正确处理好教育立法与教育改革的关系,在实践中,与整个改革同向的行之有效的,要及时归纳总结,要及时法律化。

杨颖秀(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校园欺凌事件中保护中小学生的尊严是各方义务主体必须坚守的价值准则,要通过义务履行和制度建立使中小学生人格尊严能够得到保护,同时也要帮助他们去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龚向和(教育部教育立法基地(东南大学)副主任、教授):我国硕博士学位授予的标准存在高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定位不明,特别是学校的细则突破了上位法的界限。同时,硕博士学位授予重结果轻过程,本末倒置,忽视了课程教学过程,这些问题应当在修改学位条例时予以重视。

专题二 教育执法体制建设与完善

主持人: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教授郑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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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恒(教育部教育立法基地(中山大学)主任、教授):应当加强顶层设计,运用现代科技、信用体系等手段,采取联合惩戒等方式治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程雁雷(安徽大学副校长、教授):今后教育执法应当从被动转向主动执法,从柔性转向混合执法,从传统转向现代执法,从联合走向专业执法。

牟延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原副主任、教授):目前存在着培训过度的现象,“要用课堂革命的方式,用三合一的形式对培训机构进行整治”,即政府监管到位,学校教学到位,家庭心态到位。

张文忠(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从司法角度来看,教育执法面临教育执法的依据与执法理由的不足,证据的不充分,执法手段和执法效果方面是不充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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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上海市司法局巡视员、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所长):教育执法机构与人员的完善,面临现在放管服改革以后编制的困难问题,教育行政机关原来没有执法机构,能不能增加,现在还是无法确定的问题。

邹荣(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应当鼓励教育培训机构的存在,应将其定位为教育产业由市场管理局监管,不应定为教育事务由教委监管。

王大泉(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教育执法不能完全交给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是因为教育领域是专业化的问题,市场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还是不一样,完全交给市场会失灵。从市场规则看,现在所有培训机构没有违规,但是从教育角度,这些机构侵害了教育的利益,因此要治理。

专题三 教育法治与大学治理

主持人:上海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刘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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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必丰(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针对我国科研资助改革提出了建议,认为政府应当把监管的重点放在课题质量上,只要课题按照要求、按照约定结项,经费无论多下来还是不够,都是科研人员自己的事情。

秦惠民(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教授):大学章程的合法性不仅表现在它的规范内容的合法性,而且表现在章程的制定应该是各种利益群体充分博弈和互动的过程,如果不是以此为前提而形成的章程不可能有真正的权威和被认同,也就难以在大学的治理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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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刚凌(华南师范大学政府改革与法治建设研究院院长、教授):呼吁学科要与时俱进,按照社会需求来设,国家应当将教育法上升到二级学科,以培养更多的教育法治人才,服务国家教育改革发展。

冯永平(华中农业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教授):要强化校务公开的程序规范,完善校务公开的监督机制,优化校务公开的救济制度,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不同层面的救济制度。

谭晓玉(教育部教育立法基地(北京师范大学)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教科院研究员):在学校和学生管理的过程中,高校依法管理,学校依法维权,法院要依法介入,学校既不能以国家公权力侵害学生的正当权利,也不能一味迎合学生的权利诉求而放弃国家赋予的公权力。

专题四 青少年法育理论与实务

主持人: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王家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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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山(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教授):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这也是我国公民教育的重大转向,从思政主导转向法治启蒙,从守法教育转向公民教育。

彭宇文(武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院长、教授):要明确校内申诉制度的法律性质与定位,准确界定受理事项范围,强化校内申诉处理的独立性与中立性,构建规范便捷又实用的校内申诉处理程序,妥善协调校内申诉处理与学校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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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松(华东政法大学附属中学校长):以华政附中为例,总结了以下经验:顶层设计方面明确法育方向,从课程育法创新法育途径,整合渗透模拟体验和实践探究等多种方式的多元实施,来促进学生的法治素养。民主制度方面重构学校的治理机制,推进现代学校制度的建制。

任海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以上海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中心实验校为例,探讨了法治教育模式。总结了以下特征:法治环境的塑造或熏陶、教学研究活动中增设法治特色课程、开展校内模拟活动、法治精神养成、校外深入观察、沿学旅游。

唐稷尧(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青少年法治教育总体来看形式的教育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实质化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杜志淳(华东政法大学原党委书记、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教授):国家应制定一些有利于促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政策,要给老师补上他们在从事青少年法治教育时所需要的法学知识储备。

源 | 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中心

摄影 | 江兴伟 郑润泽

责任编辑 | 叶子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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