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人赴京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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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开幕!

今天,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

今年的两会,不同寻常。这是在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背景下,全国人民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砥砺奋进的两会,也是我国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凝心聚力、鼓舞士气、勇担使命的大会。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上海市委副主委、我校副校长陈晶莹在现场参政议政、履职尽责。她围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数字贸易的促进与规范、法治营商环境的优化等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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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晶莹在两会现场

听!华政人参政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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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审议《民法典》接受新华社采访

一、此次两会期间即将审议《民法典》,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价值?

1.是中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民法典》(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法典。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民法典》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不断形成、进步、发展的民事法律制度基础上的制度硕果,标志着中国法治文明进入高度发达的新时代。这对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两个一百年”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适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需求

编纂《民法典》,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保护人民的宗旨。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极大提高,法治意识也不断提高,特别是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提高和应用,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格尊严、环境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诉求也日益增长,希望自身正当的民事权益能够依法得到更好的保护。编纂《民法典》,正是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其民事权益得到全方位保护的需求,其意义十分重大。

3.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国家治理现代化

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基础。在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先后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事立法体系,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而在此基础上编纂的《民法典》则通过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使分散在各单行法中的民法规范遵循“先人后物”的立法精神与原则,体系化地系统集成,形成一部体例科学、内容协调、规范合理,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的法典,便于人民群众习法、守法、用法,便于司法机关适法、执法,同时更好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从现在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看,您觉得哪些内容最受关注?为什么?

1.顺应民意

《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是公民私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因此,法典中,有关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保护的条款内容最受关注。如:一是新增单列的人格权一编的规定。人格权融入民法典,使人不受强制、奴役、压迫和侮辱,并成为人获得各种自由的法理依据;二是民法典草案新增规定的“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内容。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造成的悲剧屡屡发生,该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各方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三是总则编中有关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针对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和公众的强烈呼吁,总则编中通过法律形式对见义勇为的行为予以鼓励和保护。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是总则编和第四编中新增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被随意侵犯、收集、买卖的情况日益突出,法案就此作了基本规定和专门规定。

2.中国特色

《民法典》有别于西方国家民法典“以物为本”“见物不见人”的立法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一是体例上,总则编将人格权作为全部民事权利之首置于财产权之前,体现了“先人后物”的立法精神,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人格权受尊重、受保护的法治理念;二是新增单列的人格权编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发展,是《民法典》在体例上的创新,体现了《民法典》编纂的中国特色和制度自信,同时,人格权编中将人格尊严和人格权联系起来,也是《民法典》的一大创举。

3.时代特征

《民法典》的有些规定很好地适应了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科技更替以及人法治观念提升的需求,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值得重点关注。如:一是上述提及的人格权设置和规定即是我们法治观念不断进步发展的时代产物,彰显了我国《民法典》与时俱进的时代性;二是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所涉的法律行为、权益保护等,如:法典中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网络侵权责任等作了相应规定;三是迎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生的新的业态、新的交易模式等的交易规则和行为规范,如法典中新增的保理合同的规定,有利于促进保理行业健康发展,解决企业融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

三、从您的角度看,民法典正式施行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实施中可能有哪些困难?有何建议?

个人认为,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是《民法典》与其他单行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未尽“无缝衔接”的问题。如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海商法》等法律的衔接。就此类问题,建议对一些基本原则类的内容,适用一般法,即《民法典》规定;若涉及的是非基本原则类内容,则优先适用特别法。

二是《民法典》与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行业惯例规定不符的问题。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有关海上运输的提单公约、多式联运公约和行业惯例等。建议按照原《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由最高法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是现代技术所涉的民事权、财产权及其相关规范缺失的问题。如:有关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网络合同和智能合约的特性与效力、数据财产的权属及其安全问题等。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与应用,这方面的单行法将快速出台,而这些新出台的单行法与《民法典》中普适性的基本原则的适配程度和关系,建议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过度。

四是《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问题。如:一是总则中诉讼时效规定的延长诉讼时效内容。第188条地款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该条在实施中很容易产生歧义,如: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什么情况?权利人在什么时间内申请才是合适的合理的?延长的期间有否限制?这些既使当事人对法条的认知产生不确定性、用法无预知性,也过度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故得尽快推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辅助该规定的有效实施。二是第1254条有关高空抛物的规定中,第3款对发生本条规定的抛物情形,要求有关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里有关机关并未明确,很可能是多个机关,届时若出现互相推诿,延误时机无法查清责任人,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这条规定便无法有效实施。故建议条文中直接明确承担调查义务的行政执法机关,如:公安机关。

五是《民法典》的释解宣传。法典能否顺利实施、有效实施,除了司法机关要学好会用外,全民,包括一般自然人、政府公务员都必须有针对性地学习,人民群众要学会用《民法典》赋予的权益来保护私权,实现其切身利益。而私权要保护得好、保护得充分,也有利于公权规范提升。因此建议《民法典》通过后,拟制在全民宣传《民法典》的计划,可以借鉴之前宪法修订案宣传宣讲的经验,再附上相应的案例、图画进行宣传,以提高法典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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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与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迫在眉睫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事关生态延续、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大事。”陈晶莹认为,亟需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大处罚力度、理顺监管机制等,实现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也有相关法律出台,但非法捕猎、食用野生动物现象仍屡禁不止。”为了提交这份议案,陈晶莹做了大量“功课”,包括调查研究世界各国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等。

她介绍,我国仍有部分地区存在食用、消费各种野生动物的陋习,爱吃“野味”、崇尚“药补”等现象突出,许多野生动物惨遭掳掠和贩卖,甚至堂而皇之出现在公开市场和酒店餐桌上。买卖和杀戮,使野生动物数量锐减,栖息地遭到破坏,自然和谐被打破。

SARS、H7N9禽流感、埃博拉等许多新发传染病,最初的“元凶”都被确认是来自于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是大量病毒的宿主。这些野生动物未必是列入濒危范围的,属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是给人类生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

“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时,更多强调野生动物的资源属性,侧重对作为资源的野生动物的利用。”陈晶莹介绍,随着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日益凸显,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虽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实际操作、实施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

她认为,修订与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迫在眉睫,应借鉴他山之石,修正立法定位,分层分类扩大适用范围,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大惩罚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力。

她建议——

在立法目的上,修改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推进国家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法”。

在适用范围上,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野生动物,但经科学论证,明显对人类有害的野生动物除外。

在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方面,她认为,一方面要从购买源头**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另一方面,要扩大野生动物管理范围,严禁个人和餐饮机构等购买和食用任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她表示,在参考了其他国家的处罚力度后,建议将现行法律中规定的罚款金额修改,提高到“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增加对于濒危动物非法交易的处罚规定,对从事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企业处于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针对监管“盲区”和执法“中空地带”,她建议将制定政策与立法的管理职能与督促政策与立法施行的监督职能相分离,厘清有关部门在野生动物管理中的职责,提高职能部门的法律地位、权威性、专业性和行政执法效力。

“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职能划归自然资源部,在自然资源部成立野生动物保护局,由其承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义务与职责;加强有关部门在立法和执法中的协同配合,建立部门间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和技术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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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语言文字使用管理

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健康发展

“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升级与应用,社会语言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现实和网络虚拟空间的语言生活纷繁复杂,语言文字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陈晶莹认为,目前语言文字领域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二是,缺乏对公共服务领域外文使用的统一规范;三是,缺乏对网络语言文字及其文化的引导与规制;四是,缺乏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惩治。

“各级语委虽为议事协调机构,却缺乏执法主体资格,统筹力度有限,而法律赋予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致使相关领域用语用字的监管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她介绍,目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实施中,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和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目前各大城市公共领域的外文使用日益增多。外文的广泛使用,在某些领域也出现了使用泛滥、使用不规范的趋势,“亟需通过修法予以明确相应的管理措施和使用要求。通过完善法制,实现公共领域外文使用的长效管理,营造和谐的城市语言文字环境。”陈晶莹说道。

在网络语言文字使用方面,陈晶莹发现目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随着网络语言的大量出现,促使粗俗文化泛滥,一些随心所欲的无原则的缩写显然是正常语言垃圾中的异化。她认为,如果这样的语言不停出现在屏幕上或者挂在人们嘴边,势必影响民族文化的发展和纯洁度。

她认为,鉴于通用语言文字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现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存在的不适应性和上述问题,应尽快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她建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纳入立法计划并尽快启动修法工作。

2.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部分条款,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执法主体、各部门职责分工。

3.增加对公共服务领域外文使用要求和译写规范的规定,明确因公共服务领域确需使用外文的,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进一步协调相关主管部门,保持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与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于外文使用政策的一致性。

4.增加对网络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执法的要求。

源 | 综合新民晚报等媒体报道

素材整编 | 郑润泽

责任编辑 | 叶子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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