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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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高考招生政策,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公布录取原则、学费标准、资助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坐落在嘉陵江中游的川东北中心城市、千年绸都——南充市。学院是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四川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四川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四川省“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四川省“三全育人”综合试点改革院校。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及办学地址

办学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宏发路94号

第四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

公办高职专科院校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选拔培养人才。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南充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文凭。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系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学院招生章程、专业招生计划、各类招生考试办法及录取规则,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技术、投档录取、后勤服务、纪检监察等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根据当年国家和各省市招生政策,结合学院办学资源条件、专业结构、生源质量、社会需求、就业情况等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招生计划,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工作在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领导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新生入学后,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考生进校后以英语为外语语种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所有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在专业录取上,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若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我院认可各生源所在省(市、区)统一组织的文化和艺术专业考试成绩。进档考生在安排录取专业时采取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在文化、专业成绩达到各省(市、区)划定的分数线后,按录取省(市、区)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按照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将根据考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配到尚未满额的同类别艺术类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学院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认可各省(市、区)加分。

第十七条 所有录取新生进校后将进行资格复查,若有与录取信息不符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凡在我院规定报到截至时间15天之内,未到学院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将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院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二十条  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建立有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奖助学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学院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考生和家长可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咨询。我院在录取结束后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录取结果。

联系电话:0817-2702232  0817-2706598

学院网站:www.nczy.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南充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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