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条 将各专业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按相应专业招生计划 数的 400%确定“拟录取”和“备录取”考生名单,其中前 100%的考生确定为“拟 录取”,顺延 300%的考生确定为“备录取”。
第十一条 同分处理规则
某一专业出现考生总成绩相同时,则参照以下规则处理:
依次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中学考折算成绩、语文、数学、外语、X1 科 目、X2 科目、X3 科目学考等级对同分考生进行从高到低排序;若依然相同的, 再依次按物理、思想政治、技术、历史、化学、地理、生物学学考等级对同分考生进行从高到低排序;若还是相同,则再依次按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中的 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等级对同分考生进行从高到低排序。
上述同分处理规则使用完后,仍无法对同分考生进行名次排序的,则高中 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若参加综合素质测试人数低于或等于该专业招生计划数时,按实 际参加该专业综合素质测试人数的 85%确定拟录取名单,遇小数进位整数,不再设置备录。
第十三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 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十四条 我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