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提前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人数)

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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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提前招生计划,主要包含招生专业、各专业招生人数等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变动或异议,请以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或学校公布的信息为准。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学校2024年面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590名,其中普高招生考生计划320名,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计...

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学校2024年面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590名,其中普高招生考生计划320名,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计划270名。具体如下:

2024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提前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人数)

招生计划表

专业计划数类别学费标准(元/学年)
传播与策划20普高6000
大数据与会计(中外合作办学)30普高18000
电子商务20普高6900
关务与外贸服务20普高6000
国际经济与贸易30普高6000
国际商务(中外合作办学)30普高18000
机电一体化技术20普高7590
计算机应用技术10普高7590
金融服务与管理30普高6000
跨境电子商务20普高6000
旅游管理20普高6000
模具设计与制造10普高7590
社会工作10普高6000
市场营销20普高6000
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10普高6000
应用英语20普高6900
机电一体化技术25单独考试机械类7590
模具设计与制造25单独考试机械类7590
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30单独考试计算机类6600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20单独考试计算机类6600
建筑工程技术20单独考试建筑类6600
休闲服务与管理30单独考试旅游服务类6000
财富管理30单独考试财会类6000
电子商务20单独考试商业类6900
市场营销30单独考试商业类6000
应用英语20单独考试外贸类6900
广告艺术设计20单独考试工艺美术类9000

备注:1、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三年均在我校宁海校区就读。

2、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第一学年在我校慈溪校区就读,第二学年起在宁波本部校区就读。

3、大数据与会计(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三年都在宁波本部校区就读。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根据考生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录取、备录取、未录取考生名单(普高招生考生和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分别按专业招生类别排序),额满为止,拟录取人数为各招生专业计划数,备录取人数为各招生专业计划数的200%。未参加学校综合测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某一专业同类别录取最低分总分相同时,普高招生考生依次按综合测评成绩、高中学考等级折算后的成绩进行排序录取,如还是同分的按照高中学考等级单项排列顺序: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物理、技术、历史、化学、地理、生物学,若依然相同的,高中阶段具备专业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单独考试招生:各类按学校综合测评总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进行排序录取,如还是同分的按照学校综合测评科目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和英语进行排序。

第十七条 若某个专业有效报考人数低于计划数的120%时,该专业按不高于实际参考人数的85%比例(不超过原计划数,不足一人的按一人计取)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拟录取、备录取、未录取考生名单提交至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服务平台查询本人录取情况。如考生报考了多所高职提前招生院校并同时被确定为拟录取名单,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

第二十条 如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我校还有专业有缺额计划,则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

第二十一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仅报考一所高职提前招生考试的并被我校确定为拟录取的考生也需在规定时间确定登录服务平台选定我校作为录取学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学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提前招生录取考生名单在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站和浙江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招生纪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报考申请,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七条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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