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厅〔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从2009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为本行政区域内美术类专业考生组织省级统一考试工作。现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评分参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美术类专业招生资格的有关普通高校。
附件:1.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办法(试行)
2.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评分参考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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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统考)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为规范和完善省级专业统考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及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办法,结合美术类专业考试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2.省级专业统考着重考查考生是否具备普通高等学校美术类专业或按美术类专业招生的相关专业对美术技能的基本要求,为高等学校选拔美术类专业人才提供基本依据。
3.省级专业统考工作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统筹协调及组织实施工作。考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
二、报名
4.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订省级专业统考简章(简章应包括报名及考试的资格条件、时间、科目及成绩适用情况等内容),并在报名前通过本省(区、市)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5. 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报名条件者可在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申请参加省级专业统考报名,并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6.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信息标准和本省(区、市)信息采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准确、规范采集考生基础信息,并发放《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信息卡(美术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