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发布|汉中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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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报考汉中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2024年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正式发布,本文将提供2024年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详细内容,供参考。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正式发布,其中包含了汉中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政策、招生计划、选拔标准、录取规则等内容。考生和家长应仔细阅读章程,了解学校的招生条件、专业设置、考试科目、录取方式等关键信息,以便做好报考准备。

以下是汉中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全文,有需要的考生可以查阅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汉中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汉中职院,英文全称为HANZHO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汉中职业技术学院位于陕西省汉中市,详细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宗营镇316国道西侧81号,邮政编码:723002。

第三条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是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汉中职业技术学院为汉中市人民政府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由汉中市人民政府领导,教学业务接受陕西省教育厅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学院是由汉中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陕西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学院地处世界特色魅力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陕西省最美城市——汉中市,占地面积730余亩,固定资产总值11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6亿元,全日制在校学生1.6万余人,招生覆盖18个省份。

学院设有12个党政管理部门、5个直属机构、13个教学单位、 2个教辅单位,1所直属二级甲等附属医院、1所非直属三级综合附属医院。现开设有40个专业,其中陕西省“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2个。学院现有教职工和医务工作者1009人(不含非直属附属医院),其中专任教师832人,副高职称以上133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343人。学院与与企业、行业合作共建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240个,建有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2个,省级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性实训基地4个,国家级高职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生产性实训基地1个,省级“双百工程”产学研一体化示范基地3个。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程接受学院纪检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委员会,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陕西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作为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纪委负责人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在考生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汉中职业技术学院主页(http://www.hzvtc.cn)、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zs.2249716.com)以及汉中职院招生就业处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政策信息、录取结果等。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报到

第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所有招生专业、计划、科类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院拟面向全国部分省份计划招生,根据学院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协调发展、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院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比例调阅考生档案,依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严格执行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中涉及的有关加分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以“总分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按考生专业志愿依次录取。A志愿专业录取满额后再调剂录取到B志愿专业,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录取到未满额专业;对专业计划已满额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师范类专业考生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参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请根据自身条件慎重报考。

学院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八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考生可上网查询。

第二十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院招生办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时,若录取专业实际报到人数未达到20人的班级开设条件,考生可申请在同一专业大类中调整专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身体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凡体检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资格审查有舞弊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2024年,我院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大专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招生专业为临床医学,学生在校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适当补助生活费,毕业生定向到我省地市所辖区县村卫生室就业。报考考生须为参加当年全国统一高考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考生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我省农村。在专科提前批次招生。学生入学前,须与定向就业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承诺毕业后到村卫生室服务6年。到校办理入学前,须与我院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拒签协议或未按时报到的已录取学生,视为放弃,取消其定向医学生录取资格。有关工作按照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2024-2026年度陕西省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大专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费:一般专业6500元/生?年;住宿费:1000元/生?年。

第五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校内奖学金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一、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特别困难3800元/年,一般困难2800元/年;退役士兵3300元/年。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二、学院资助

校内奖学金:甲等奖学金3000元/年,乙等奖学金2000元/年;

临时困难补助:学院建有困难补助制度,对于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学生因突患重大疾病;家中父母长期因病卧床或因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学生无力支付在校生活费用的,可提供临时困难补助。

勤工助学:学院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表现发放报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对新生进行网上学籍注册,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学院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高职(专科)毕(结)业证书。通过职业(执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的学生,可获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本招生章程由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16-2890000/2999730/2617000/2617333

学院网址:http://www.hzvtc.cn

招生网址:https://zs.2249716.com/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宗营镇316国道西侧81号,邮编:723002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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