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
中职毕业生招生计划
录取原则
第十条
(1)根据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2)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录取:按综合成绩排名,分别划定最低录取基准线,分数线上考生以填报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计划内录取。分数相同的考生依据以下情况优先录取:①文化素质成绩(文化综合考试成绩)②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
(3)若填报学校艺术类专业的高中毕业生未提供贵州省2024年艺术统考成绩,不予录取到相对应的艺术类专业;若填报学校艺术类专业的中职毕业生没有相应科目的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不予录取到相对应的艺术类专业。
(4)若填报体育类专业的高中毕业生没有相应科目的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成绩,不予录取到相对应的体育类专业。若填报学校体育类专业的中职毕业生没有相应科目的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不予录取到相对应的体育类专业。
(5)退役军人录取: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分别排名,分别划定最低录取基准线,分数线上考生以填报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计划内录取。
(6)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①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②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7)对在校期间获教育部牵头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教育厅牵头举办的贵州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中职生可免试报读我院对口或相近专业。
(8)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可免试报读我校。
第十一条 经学校公示确认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考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