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备注:招生专业、计划数、学制、收费标准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组织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考生考核总成绩=文化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政策性加分。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学校可予以加分录取:
序号 | 加分项目 | 分值 |
1 | 烈士子女 | 20 |
2 |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 20 |
3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 10 |
4 |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含台湾户籍考生) | 5 |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八条划线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核总成绩综合考虑,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录取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总分相同,则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文化测试总成绩、数学成绩、语文成绩依次排序。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不合格(合格线:9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录取原则预录取,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后,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