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提前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我校统一组织进行,分类别根据考生成绩按照计划数和报考考生数量,择优录取。
普通类专科(师范)、体育类专科(师范)专业考生总成绩=综合文化素质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政策加分。
专本分段培养专业、普通类专科其他专业、体育类专科(非师范)专业考生总成绩=综合文化素质成绩+政策加分。
艺术类专业考生总成绩=综合文化素质成绩+专业省统考成绩+政策加分。
第十七条根据进档考生类型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已录满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其他专业。对于所报专业已录满且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普通类专科(师范)、体育类专科(师范)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同分情况按综合文化素质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依次排序录取。专本分段培养、普通类专科(非师范)、体育类专科(非师范)专业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同分情况按综合文化素质成绩、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依次排序录取。
艺术类专业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同分情况按专业省统考成绩、综合文化素质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依次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考生具备下列情况予以政策加分:
(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加20分。
(二)烈士子女可加20分。
(三)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