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丨2021年衡水学院音乐类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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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丨2021年衡水学院音乐类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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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概况

衡水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坐落在有“北方湖城”美誉的河北省衡水市市区,校园占地32.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3.8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7.78亿元。

二、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衡水学院

2.学校代码:10101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6.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由衡水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颁发衡水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衡水学院柴可夫斯基国际音乐艺术学院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4+0”培养模式,引入乌克兰国立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师资、核心课程与教材。在中方完成四年本科学业,修业期满成绩符合毕业及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将获得衡水学院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对符合乌克兰国立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乌方授予学位证书。

三、招生专业及计划

衡水学院艺术类专业包括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绘画、动画、产品设计、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与舞蹈学类(舞蹈学、舞蹈表演)、舞蹈表演(体育舞蹈)、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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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衡水学院艺术类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四、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凡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健康体检合格,考生的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需要达到本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本省相关招生要求。对于进档考生:

1.河北省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与舞蹈学类(舞蹈学、舞蹈表演)、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美术类各专业使用河北省相应类别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依据,执行河北省艺术类相应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规则。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与舞蹈学类(舞蹈学、舞蹈表演)、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已投档范围内, 依据“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3+(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7,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美术类专业在已投档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根据专业计划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对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择优录取,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后计划有缺额时,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类推直至完成招生计划。若计划仍有缺额,对未被所报专业志愿录取同时又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对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2.外省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外省艺术类专业使用相应省统考(联考、校际联考)成绩,执行相应省艺术类相应专业投档规则。对艺术类各专业进档考生:

(1)美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与舞蹈学类各专业,在已投档范围内, 依据“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按照艺术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3.同分考生处理办法:按专业成绩录取的省份、专业,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综合成绩录取的省份、专业,综合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学制

艺术类专业学制4年。

六、学费

经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我校为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各专业学费总额按该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生正常(不含重新学习)完成规定主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我校学分制收费采用按年度预收学年制学费的的模式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毕业前按照实际所修学分进行核算调整,多退少补。

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

七、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邮政编码:053000

学校网址:http://www.hsnc.edu.cn

招生网网址:http://zhaosheng.hsnc.edu.cn

电子邮件:hsuzs@163.com

招生咨询电话:0318-6016093, 6016910

传真:0318-6016093

八、附则

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以招生章程为准。

招生简章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相冲突,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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