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1、山东省内美术类专业按专业大类实行平行志愿,按综合分投档录取。综合分折算办法为: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折算形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考生进档后,以综合分为依据分配专业。考生如对专业分配有疑问,由我校负责解释。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生源省份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教育部及生源省份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非山东省内美术类专业(不含湖南省音乐类)根据考生成绩(若考生所在省份组织艺术类专业统考,考生须统考合格)及报考志愿,从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投档线的考生中,按照考生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湖南省音乐类执行湖南省统一划定的文化线和专业线,按统一排序规则参与平行志愿投档。
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一)音乐类专业考生所需乐器(除钢琴外)均需自备。
(二)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59号)文件收费标准,按照学分制收费。
(三)参加我校校考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须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舞蹈类专业非服装表演方向须取得曲阜师范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和泰山学院三校联考合格证书)。
(四)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校有关艺术专业考试的最新信息将及时在我校招生在线网上公布,请考生注意浏览查询。
(六)本简章由山东理工大学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以上内容如有变动,以我校招生办公室公告为准。
点击进入:2018年各院校艺术类招生简章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