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技能拔尖毕业生总分赋分规则。
(一)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总分为600分,二等奖560分,三等奖520分。获得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总分为480分。
(二)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具有技师资格的总分为480分,高级工450分。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总分为480分,县级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总分为450分。
(三)同时符合多个条件时,总分只取其中最高分。
(四)技能拔尖毕业生享受免试入学资格,所赋总分仅用于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成绩库,不参与录取成绩排名。
第十八条普高生和“三校生”总成绩均为: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总分600分。
第十九条根据计划数、考试人数和考生成绩,按照普高生和“三校生”分别进行录取,以不低于3%的淘汰比例,确定录取人数。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学院重点专业单独划定专业录取分数线,其余专业按统一录取线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分数由高到低排列。
第二十二条专业志愿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优先调剂至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科门类,若相同或相近学科门类均已满额,则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院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