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书法产品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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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书法产品题款

浅谈书法产品题款

□邵竟源

书法是中华国粹,其产品质量与题款设置和题款内容等密切相关。书法产品是为满足社会需求、达到一定功能而生产的。常见的需求有欣赏、宣传、装饰和收藏等方面,这些都是由作品的内容(写什么)和形式(怎么写)相结合产生的功能来提供和满足的。其中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正文(书面语、主体),二是题款(款识),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正文和题款的内容又往往取自其他公共资源中的文化产品,如正文内容有文章、诗词、格言和警句等,字数篇幅不限,少的一字,多可超万字;题款内容有书者名号、书写时间(纪年)、正文标题和作者姓名等,一般根据需要或正文长短来决定,少的仅一个名号(穷款)。通常把名号、纪年和标题称为题款“三有”,其内容能向社会提供必要信息,方便时人后人等识读和研究,否则便会造成困惑。

早期的书法产品正文前后并无题款,如著名的晋《兰亭序》没有题款,按现代话说,就是件无创作时间、作者名号、正文标题的“三无”产品。所幸该文篇首记叙有时间、地点等,在唐初被追认为353年,东晋王羲之在兰亭集会时创作,标题亦是后人所加。导致现代还有关于该件产品到底是否王羲之原创的笔墨讨论,留下一段无奈的趣谈。因此说,题款可以凸显产品的完整性,增加史学、美学和文学等价值,甚至比正文还重要,不可轻视和缺失。随着时间推移,文明进步,在汉代初现题款端倪,《西狭颂》始有纪年“汉建宁四年”(171年)。南北朝以后,“书家都已经有了在几乎所有的书迹(包括碑版)上署名的意识”(何学森《书法五千年》)。

书法产品正文前后出现题款,从“三无”到“三有”并趋于完善是和书法艺术发展进程相关的。萌芽在汉,完成在唐,完善定型在宋。此后历经元、明、清和民国,直至现代,“三有”仍是题款的主体内容,这是主流主线。如三国吴《天发神谶碑》上有“天玺元年”(276年);北魏《郑文公碑》上有“永平四年,岁在辛卯”(511年);《九成宫醴泉铭》卷首有“九成宫醴泉铭,魏徵撰,贞观六年”(632年),卷末有“欧阳询书”;宋代《千字文》,卷首有“千字文”、卷末“崇宁甲申岁”(1104年)的,为赵佶书,卷首有“千字文”、卷末“绍兴二十三年岁次癸酉”(1153年)的,为赵构书;元代《洛神赋》,卷首有“洛神赋并序”,卷末“大德四年,子昂”(1300年),为赵孟頫书;明代《洛神赋十三行》卷首有“洛神赋十叁行补”,卷末“崇祯元年,其昌临”(1628年),可知是董其昌所临;清代《华山庙碑》拓片卷末“汉西岳华山庙碑,雍正甲寅,金司农手识”(1734年)可知出自金农之手。

追溯历史,由于唐初李世民对兰亭序等书法产品的喜好、重视,并组织考证、认定《兰亭序》等一系列活动,不仅解决了此前两百多年留下的难题,更是启发促成时人对书法产品“三有”的关注和建设。这是很了不起的创举和成果,是产品标识建设上的里程碑,对完善书法产品质量功能意义非凡。笔者认为,建立健全题款“三有”是一大进步,有助于提升产品整体质量功能。“题款必须涉及文字内容。如果内容不好,行款、书法写得再好,还是无补于过,内容总是主要的”(王伯敏《中国画的构图》)。

书法产品是由书者对其他资源的利用通过书写而形成,此类资源来自社会其他产品,具有可选择性,它们直接影响书法作品质量。从题款纪年文字内容来说,目前有公元法、干支(农历)法两种产品供选用,能够形成三种用法:1.独用公元法;2.独用干支法;3.公元加干支并用法。公元法属法定纪年,是引进的国外先进文化产品,体系完整,纪年功能健全。干支法属传统纪年,是中华先祖创造、循环应用的一件文化产品、古文明的奇葩,已深入中国民俗民心。它以六十个年名来记录千年百岁,未成体系,纪年功能缺陷,独立使用会造成年名混乱。如大量书法作品题款中独用误导“癸巳”“甲午”一类纪年,年名全重复,令人困惑。公元加干支并用法,看似公元干支相媲美,满足时人纪年需求,实是两法并列,一优一次,干支的纪年功能相形见绌,美中不足。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干支法创新完善,消除年名重复现象,建立起科学自主、独立适用的中华纪年体系。(来源:《中国书画报》书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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