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章程》是我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对于依法治校和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学习、宣传、贯彻《三明学院章程》,三明学院官方微信特开设《大学章程》专栏,供全校师生深入学习、了解《章程》。在上一期,我们已经了解了《章程》的作用、制定依据等等总体情况,接下来让我们详细学习《章程》前三章内容。
三明学院章程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六章 二级学院
第七章 其他机构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其管理制度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十章 附则
序言
三明学院是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前身是三明高等专科学校,于2000年10月由三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明职业大学、三明师范学校组建成立,原三明市教师进修学院承担培训职能的部分人员编制成建制转入。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03年陈宝琛创办的全闽师范学堂。学校于2012年6月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三明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英译文:Sanmi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SMU。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路25号。学校经举办者及原审批机关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与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三明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的办学定位,以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为目标,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产教融合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区域和国家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地方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坚持以工为重,以师为精,工学、管理学、艺术学、文学、理学、教育学、经济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校大力弘扬“艰苦奋斗、追求卓越”的精神,着力营造崇尚知识、追求真理、勇于实践、自由探索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九条 学校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以学历教育和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建、以三明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举办者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相关法规。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监督和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设立领导机构,进行干部管理。
四、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审查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项目。
五、核拨学校年度教育经费,对学校的教育经费实行监督。
六、对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实行监督,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
二、协调指导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推进学校改革。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和办学经费逐步增长,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学校资产和筹措办学经费。
四、鼓励学校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支持学校开展国(境)内外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
六、对学校进口外文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及经营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
七、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按国家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五、学校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积极开展台港澳合作办学,发展中外合作教育。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在核定编制内自主聘用教师、引入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保证教育教学服务质量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聘请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与合理使用学校各项经费,依法接受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财务活动的监督。
五、采取措施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
六、完善和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八、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结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考核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等,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本期内容就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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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大学生新闻通讯社
排版:许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