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 离职证明开了就行?这些你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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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 离职证明开了就行?这些你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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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需注意什么?

近日,成都一名程序员被新应聘的公司通知入职,然而因为原公司给他出具的一份离职证明上,记载了一句“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让他最终被新公司拒绝。

离职证明虽不如劳动合同经常被提及

但如果开具错误

对个人的职业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1、开具离职证明,有何作用?

离职证明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不属于合同内容,但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

对公司而言,离职证明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终结劳动关系的明确证据,是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公示。

对离职员工而言,离职证明是转移社保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和必要材料。若因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离职员工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赔偿。

2、公司拒不开离职证明,该怎么办?

案例

某网站编辑刘某近日因调休与所在公司发生分歧。该公司以他未经请假就休假为由认定他的行为属于旷工,单方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并发出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

但是当刘某要求公司提供离职证明的时候,公司拒不提供。刘某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解析

离职证明又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注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相关事项。

离职证明将作为劳动者再次求职或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时的有效凭证,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离职时出具该项离职证明。本案中,该公司拒不出具离职证明,员工刘某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诉,要求责令该公司改正。

若因该公司拒不出具或迟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刘某没有及时享受或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实施 〈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开具离职证明,要注意什么?

离职证明必须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离职证明除了必须注明以上法律条例中注明的必备项,同时还应写明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

除此之外,离职证明也可作为产生劳资纠纷时的重要凭证。基于其用途,离职证明还应该包含一些可备项:

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入职日期、离职日期,所在部门、担任职务及其他竞业协议需交代的事项。

开具离职证明时,还应注意一些细节:

1.不要按单位意愿随意填写离职原因。根据立法规定,离职原因并不是必要项,可写可不写,但千万不能随意填写,否则会对自己以后的求职有所影响。

2.有竞业限制协议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补偿金的,建议在离职证明里加以说明竞业限制约定。

3.页眉打印有公司LOGO——宣传公司形象。可以选择是否添加公司联系方式。

4.一般用A4纸打印(档案管理标准),现实中也有些公司采取一式两份中间分割处盖骑缝章的方式。

5.无错别字,不允许篡改,若填写证明时出错建议重新开具。

6.离职证明最好一式两份

离职证明是一段劳动关系结束的凭证,也是这份工作经历的凭证,所以离职证明最好开2联,公司留存一份,员工留存一份。

4、主动&被动离职,离职证明要注意什么?

1.主动离职须提前多少天通知单位?

30天 / 3天(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员工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员工的离职申请,或者不批准员工的离职申请。但员工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也需要证明自己确实提出过离职申请,比如留存领导的签收或者快递回单、邮寄信件回单等等。证据全的,满30天后,员工就有权办理离职;公司逾期未办理的,需要赔偿因此给员工造成的损失。

2.无须提前通知的情况: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注意:劳动者因单位过错提出解除时,要注意最好在辞职通知中列出单位的过错内容,否则很可能会被认为是第三十七条的解除。

END

责任编辑:冯小强

潘 骥

邓 楠

技术编辑:韩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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