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9年高职(专科)分类招生考试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贵州警察学院招生就业处
内容摘要:
速读文章内容
贵州省2019年高职(专科)分类招生考试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我已阅读并了解贵州省2019年高职(专科)分类招生相关要求和规定、以及对各种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本人郑重承诺:

1. 我所提供的本人信息和证明材料客观、 真实、 准确;

2. 我在考试中要遵守考试规定和考试纪律, 履行考试义务;

3. 我自愿接受反作弊仪器的检测;

4. 我若提供虚假信息材料和在考试中有违规、 违纪或违法行为, 愿接受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

考生签字:

身份证号:

2019 年 月 日

备注: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 一份考生本人保管, 一份由招生院校保管。承诺书一律用黑色炭素笔填写, 不得涂改。

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制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考生在考试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违规行为,相关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其 《考生诚信档案》, 作为考生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触犯法律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 答卷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九)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 证明、 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 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 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 考场、 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 侮辱、 诽谤、 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 取消考试成绩。考生有第二条、 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视情节轻重, 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 1 至 3年的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至 3 年的处理:

(一) 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 向考场外发送、 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七、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 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八、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 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直至开除学籍:

(一)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 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 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九、考生在高考中的其他违规行为, 按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33 号)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贵州警察学院招生就业处

首页

相关内容

最新发布

专题合集

艺考培训-贵州本科院校-贵州警察学院-微高校-院校号-贵州警察学院招生就业处-贵州省2019年高职(专科)分类招生考试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