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
前言
护理专业认证工作是学校党委明确的十项重点工作之一,认真开展护理专业认证工作,对有效促进护理学专业健康长远发展、全面提升学校内涵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系列围绕我校护理学本科专业认证工作展开,向广大师生介绍认证相关知识。
第一部分 护理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 基本要求
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卫生保健事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比较系统地掌握护理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基本的临床护理工作能力,初步的教学能力、管理能力及科研能力,能在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专业人才。本科护理学专业教育的分类目标:
1.思想道德与职业态度目标
1.1 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热爱祖国,忠于人民,对护理学科的性质有正确的认知,对其发展具有责任感,初步形成以维护和促进人类健康为己任的专业价值观。
1.2 关爱生命,尊重护理对象的价值观、文化习俗、个人信仰和权利,平等、博爱,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全心全意为护理对象健康服务的专业精神。
1.3 具有科学精神、慎独修养、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和符合职业道德标准的职业行为。
1.4 树立依法行护的法律观念,遵从医疗护理法规,自觉将专业行为纳入法律和伦理允许的范围内,具有运用法律保护护理对象和自身权益的意识。
1.5 尊重同事和其他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积极开展跨学科合作的意识。
1.6 具有创新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具有主动获取新知识,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推动专业发展的态度。
1.7 初步形成科学的质疑态度和批判反思精神,具有循证实践、勇于修正自己或他人错误的态度。
1.8 在应用各种护理技术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及家属利益,对于不能胜任或不能安全处理的护理问题,应具有寻求上级护师帮助的意识。
1.9 初步形成成本效益观念,具有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以最小的医疗成本获取护理对象最佳健康水平的意识。
2.知识目标
2.1 掌握与护理学相关的自然科学、人文和社会科学的基础知识和科学方法。
2.2 掌握护理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2.3 掌握人体正常结构、功能、心理状态及其发展变化。
2.4 掌握生命各阶段常见病、多发病、急危重症服务对象的护理。
2.5 掌握常见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管理知识。
2.6 掌握基本的药理知识和临床用药及药品管理知识。
2.7 熟悉影响健康与疾病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及评估和干预方法。
2.8 熟悉不同护理对象的基本心理需要和常见临床心理问题的评估和干预方法。
2.9 熟悉不同人群卫生保健的知识和方法,掌握健康教育、疾病预防、疾病康复和临终关怀的有关知识。
2.10 了解国家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规。
2.11 了解我国传统医学的基础知识,熟悉中医护理的基本方法。
2.12 了解护理学科的发展动态及趋势。
3.技能目标
3.1 具有在专业实践中与护理对象和相关专业人员有效沟通与合作的技能。
3.2 具有运用多学科知识和评估技能,制定护理计划并对不同护理对象实施整体护理的基本能力。
3.3 掌握基础护理技术、急救护理技术、基本专科护理技术和具有配合实施常用诊疗技术的能力。
3.4 具有常见病、多发病的病情观察和护理能力。
3.5 具有初步急危重症的抢救配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护能力。
3.6 具有从事社区护理的基本能力,能在各种环境中为个体、家庭、社区提供与其文化相一致的健康保健服务。
3.7 具有初步运用评判性思维和临床决策的能力,以保证安全有效的专业实践。
3.8 具有初步从事临床教学、为护理对象提供维护健康与促进健康的能力。
3.9 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收集的基本方法,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获取和利用护理学专业信息,研究护理问题的基本技能。
3.10 具有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护理学文献和简单的会话能力。
3.11 具有自主学习和自我发展的基本能力,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健康保健需求。
第二部分 本科护理学专业教育办学标准
2.教育计划
护理学院(系)制定的教育计划要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注意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的协调,调动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和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2.1课程计划
2.1.1必须依据医学模式的转变、卫生保健服务的需要和护理学科的发展,制定符合本院(系)实际的课程计划。
2.1.2课程计划要明确课程设置模式及基本要求,制定课程计划需要教师、学生的参与、理解与支持。
2.1.3积极开展课程改革,注意将课程教学内容进行合理整合。课程计划必须体现重视基础、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和发展个性的原则,课程设置应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者之间的比例可根据学校情况确定。
2.1.4具有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并在课程计划中明确实践教学环节。
2.2教学方法
护理学院(系)必须积极开展以学生为中心和以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为目的的教学方法改革,关注人文关怀品质和沟通协作能力的养成,注重评判性思维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
【注释】
=教学方法包括教与学的方法,鼓励应用讨论式、案例式、问题式等启发式教学方法。进入专业课程教学阶段,鼓励采取小班、小组、床边等多种教学方式。
2.3科学方法教育
护理学院(系)应在教学期间实施科学方法教育,注重学生科学思维的养成,初步学会应用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2.4主要课程
2.4.1公共基础课程
课程计划中必须安排适量的公共基础课程,为护理学生学习医学、护理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奠定基础。
【注释】
=公共基础课程通常包括计算机、外语、政治、哲学、法律、体育、军事理论等课程。
2.4.2医学基础课程
课程计划中必须安排必要的医学基础课程,为学生学习护理学专业课程打下基础。
【注释】
=医学基础课程包括医学统计学/生物统计学、解剖学、生理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微生物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和病理解剖学)、药理学等内容。鼓励开设包括以上课程内容的创新性、整合性课程。
2.4.3护理学专业课程
课程计划中必须安排护理学专业课程及相应临床实践教学,提倡早期接触临床,利用模拟教学进行临床操作基本技能的训练。
【注释】
=护理学专业课程包括护理学基础、健康评估、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急危重症护理学、精神科护理学、社区护理学、护理研究等相关课程的内容和临床见习,鼓励开设包括以上课程内容的整合性、创新性课程。
2.4.4护理学人文社会科学课程
护理学院(系)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护理学人文、社会科学课程,以适应护理学科的发展和现代卫生保健服务的需求。
【注释】
=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包括护理伦理学、护理心理学、护理管理学、护理教育学、护理研究、社会医学等课程,鼓励开设旨在培养学生关爱生命、尊重护理对象的职业态度和情感的创新性整合性课程。
2.4.5护理学专业实践
课程计划中必须制订实习计划和大纲,安排不少于40周的毕业实习,以确保学生获得足够的护理学实践技能。
【注释】
=实习科目包括内科、外科(含手术室)、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精神科、社区卫生保健等。
=护理学实践技能包括护理学基本技术及专科技术、常用诊疗技术的配合、健康评估、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病情观察和运用护理程序实施整体护理、急危重症的应急护理和抢救配合、评判性思维和临床决策、沟通技能、健康教育、服务对象管理等。
2.5课程计划管理
2.5.1护理学院(系)必须有专门的职能机构负责课程计划管理,这一职能机构必须在院(系)领导下制订和组织实施课程计划,并完成信息意见反馈、规划调整等具体工作。
2.5.2课程计划管理必须尊重教师、学生和其他利益方代表的意见。
2.6与毕业后和继续护理学教育的联系
护理学院(系)的教育计划必须考虑到与毕业后护理学教育有效衔接,并使毕业生具备接受和获取继续护理学教育的能力。
1.宗旨及目标
1.1宗旨与目标
在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的过程中,开办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系)应依据社会对护理学专业的期望与区域发展的需要,明确其宗旨和目标,包括: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等。
1.2宗旨及目标的确定
办学宗旨和目标的确定必须通过各利益方的认真讨论,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所属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的批准,使全院/系师生知晓。
【注释】
=教育宗旨和目标可以包括本地区、本校的政策和特殊性问题。
=利益方包括学校的领导、护理学院(系)的行政管理人员、教职人员、学生、用人单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的主办者。
1.3学术自治及学科交叉
综合性大学以及医学院中设置的护理学院(系)要根据自身的发展要求,依法自主制定课程计划及实施方案,合理规划人员聘用和教育资源配置。应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对护理学发展的促进作用,努力加强与校内各学科间的合作,获得学校社会人文学科和自然学科的学术支持、
1.4教育结果
护理学院(系)必须根据“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制订合适的培养目标和教育计划。通过教育计划的实施和学业成绩评定,确保学生在有效修业期内完成学业,达到上述基本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注释】
=根据培养目标及课程设置的特点授予医学或相应的学士学位。
4.学生
4.1招生政策
4.1.1护理学院(系)的招生工作必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制定本院(系)招生的具体规定。招生规模必须依据社会对护理人才的需求、教育资源、行政法规合理确定。
4.1.2招生章程必须运用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包括院(系)简介、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奖学金、申诉机制等。
【注释】
=高等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国家招生计划调控下,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进行。
4.2新生录取
4.2.1护理学院(系)必须贯彻国家的招生政策。
4.2.2在保证招生质量的前提下,关注学生群体的多样性,做到对待所有学生均无歧视和偏见。
4.3学生支持与咨询
4.3.1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门人员为学生提供基本的支持和服务。
【注释】
=学生服务包括医疗卫生、心理咨询、就业指导经济帮助(认真执行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
4.4学生代表
4.4.1护理学院(系)必须吸收和鼓励学生代表参与院(系)管理、教学改革、课程计划的制定和评估以及其它与学生有关的事务。
4.4.2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组织,明确主管部门,指导、鼓励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发展和服务性的社团活动,并为之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场所。
【注释】
=学生组织包括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方面的相关团体。
3.学生成绩评定
3.1学业成绩评定体系
3.1.1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学生学业成绩的过程及结果评定体系。
3.1.2应积极开展考试方法的研究,应用恰当且可靠的考试方法,如主客观结合评价、理论与实践综合评价、计算机模拟病例考试等。
3.1.3必须对学生考核类型及成绩评定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以便全面评价学生的知识、技能和态度。
【注释】
=评定体系包括形成性和终结性评定体系。形成性评定包括测验、观察记录、查阅实习手册等,终结性评定体系包括课程结束考试和毕业综合考试等。
3.2考试和学习之间的关系
3.2.1护理学院(系)的评价活动必须围绕培养目标和课程的目的与要求,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3.2.2考试频次和类型应注意发挥考试对学习的导向作用,提倡进行综合考试,以鼓励学生融会贯通地学习;提倡制定多样化考核方案,以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提倡学生自我评估,以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形成。
3.3考试结果分析和反馈
考试完成后必须运用教育测量学的方法进行考试分析,要将分析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相关学生、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并将其用于改进教与学。
【注释】
=考试分析应包括考试的结果分析和试卷分析。
3.4考试管理
3.4.1管理部门必须制定有关考试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专门的组织,规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严格考风考纪管理。
3.4.2应对教师开展考试理论和方法的培训,以提高命题的质量和考试的信度和效度。
5.教师
5.1聘任政策
5.1.1护理学院(系)必须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配备适当数量的教师,保证教师队伍结构合理,满足教学、科研、服务的需要。
5.1.2必须明确规定教师职责并严格实施。被聘任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定的专业信念和与职称等级相称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课程和规定的教学任务。
5.1.3必须定期对教师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检查。
【注释】
=适当数量的教师是指护理学院(系)配置的教师数量必须符合专业的办学规模和目标定位,满足教学、教学改革和专业功能定位的需要,生师比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教师队伍结构是指护理学院(系)教师的年龄、学历、学缘及职称比例等结构。
5.2教师政策和师资培养
5.2.1护理学院(系)必须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保证有效履行教师职责,有明确的教师政策并能有效执行。
5.2.2必须保证教学、科研、服务职能的平衡,支持有价值的学术活动,确保人才培养处于中心地位。
5.2.3必须建立教师直接参与教育计划制定和教育管理决策的机制。
5.2.4必须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保证教师的培养、考核和交流,积极为教师提供专业发展机会。
5.2.5必须制定措施确保护理学科的专任教师不脱离临床实践。
【注释】
=服务职能包括卫生保健系统中的临床服务、社区服务、学生指导、行政管理及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师资交流应包括教师在本学科领域内、学科领域间以及校际、国际交流,特别强调护理学院(系)与临床医学、人文社会科学教师间的沟通交流。
6.教育资源
6.1 教育预算与资源配置
6.1.1 护理学院(系)必须有足够的经济支持,有可靠的经费筹措渠道,随着护理教育的发展,教学经费投入应逐年增加,确保教育计划的完成。
6.1.2 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教育预算和资源配置的责任与权力,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的效益。
【注释】
=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中教学经费及其所占学校当年会计决算的比例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教育经费预算视护理学院(系)或区域的预算惯例而定,其年增长速度应不低于国家或当地财政增长的速度,以保证护理教育事业的发展。
6.2 基础设施
6.2.1 护理学院(系)必须配备足够的教学设备供师生的教学活动使用,对教学设备定期进行更新和添加,确保教育计划的完成。
6.2.2必须具备满足护理学教学的实验室和实验器材,以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
6.2.3 必须具有护理学专业特色的实验室、实验器材设备和教学模型,以保证护理学专业技能训练的落实。
【注释】
=基础设施应包括各类教室及多媒体设备、小组讨论(学习)室、操作示教室、实验室和实验设备、临床技能模拟示教室、护理技能实训室及设备、教学考核设施、图书馆、信息技术设施、文体活动场所、学生食宿场所等。
6.3 临床教学基地
6.3.1 护理学院(系)必须有不少于1所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的附属医院作为稳定的教学基地。护理学专业在校生数与病床总数比应达到1:1。科室设置齐全,能满足临床教学的需要。
6.3.2 必须建立稳定的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体系与协调机制,确保足够的临床教学基地以满足临床教学和实习的要求。
6.3.3 加强对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基础设施建设,以确保满足临床教学和实习的需求。
6.3.4 护理临床教学基地必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临床教学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建立临床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档案,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
6.3.5 必须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等机构建立业务关系,为开展社区护理教学和实习提供稳定的基地。
【注释】
=临床教学基地按与医学院的关系及所承担的任务,基本上可以分为附属医院(含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类。其中非直属附属医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政府认可为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的批件:学校和医院双方有书面协议;有能力、有责任承担包括部分临床护理理论课、见习和实习在内的全程临床教学任务;教学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届以上的毕业生证明该医院能够胜任临床教学任务。
=临床教学基地应具备省级认可的资质。
6.4图书及信息服务
6.4.1护理学院(系)必须拥有并维护良好的图书馆和网络信息设施,必须建立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使现代化信息和通讯技术能有效地用于教学,使师生能够便利地利用信息和通讯技术进行自学、获取信息,为护理对象和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服务。
6.4.2应具备满足护理学专业发展需要的专业中外文图书、期刊和网络信息资源,每年根据需要添置,以满足教学改革和科研的需要。
6.5 教育专家
6.5.1护理学院(系)必须有教育专家参与护理教育和教育改革的决策、教学计划的制订。
6.5.2开辟与教育专家联系的有效途径,能证实在师资培养和护理学教育中发挥教育专家的作用。
【注释】
=教育专家指来自本校、外校或国外研究护理教育、医学教育、高等教育的专门人才,包括具有较丰富的护理学或医学教育研究经验的教师、管理学专家、教育学专家、心理学专家和社会学专家等。
6.6教育交流
6.6.1提倡护理学院(系)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及学分互认的机制。
6.6.2必须提供适当资源,促进教师和学生进行地区及国家间的交流。
【注释】
=学分互认机制可通过院校之间认可课程来实现。
7.教育评价
7.1教育评价机制
7.1.1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教育评价体系,使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能够积极参与教育评价活动,形成有效的教育质量监控运行机制,以确保课程计划的实施及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行,并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7.1.2教育评价必须贯穿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其重点是对教育计划、教育过程及教育效果的监测。
7.2教师和学生反馈
护理学院(系)必须确定相应机构或人员,系统地搜集和分析教师与学生的反馈意见,以获得有效的教学管理信息,为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7.3利益方的参与
7.3.1护理学院(系)的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教职人员和学生必须参与教育评价。
7.3.2教学评价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毕业后教育机构的积极参与,考虑他们对教育计划的改进意见,让他们获知教育评价的结果。
7.4毕业生质量
7.4.1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毕业生质量调查制度,从护理学毕业生工作环境中搜集改进教育质量的反馈信息。
7.4.2必须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素养等方面的评价信息,作为调整教育计划和改进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8.科学研究
8.1教学与科研的关系
8.1.1护理学院(系)应该明确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的主要功能之一,必须设立相应管理体系,制定积极的科研政策、发展规划和管理方法。
8.1.2必须为教师或以学科为单位的教师团队提供基本的科学研究条件,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提倡创新和批判性思维,促进教学和科研相结合。
8.1.3提倡教师将科研活动、科研成果引入教学过程,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师生的科学精神、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道德。
8.1.4必须制定政策鼓励教师或以学科为单位的教师团队开展具有护理特色,提高临床护理质量的科学研究活动。
8.1.5加强对护理学教育及管理的研究,为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8.2教师科研
护理学院(系)的教师应当具备与学术职称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的科研项目,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
【注释】
=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包括国家级、省(市)部级以及校级科研项目与成果、教学研究项目和成果。
8.3学生科研
8.3.1护理学院(系)必须将科学研究活动作为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学生创造参与科学研究的机会与条件。
8.3.2课程计划中应当安排适当的综合性、设计性试验,为学生开展学术活动创造有利条件,极开展有利于培养学生科研素质的活动,如组织科研小组,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等。
9.管理与行政
9.1管理
9.1.1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教育管理组织,承担实施教学计划,监控教学质量等职能。
9.1.2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
9.1.3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类似组织,审议教学计划、教学改革及科研等重要事项。
9.2领导
护理学院(系)的领导必须明确其在组织制订和实施教育计划、合理调配教育资源方面的权利。
9.3行政管理人员
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结构合理的行政管理队伍,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岗位职责,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计划顺利地实施,其他教学活动平稳地进行。
9.4与卫生部门的相互关系
护理学院(系)应与社会及政府的相关卫生机构形成建设性的关系,以获得各方面对护理人才培养的支持。
【注释】
=相关卫生机构包括卫生保健服务部门、护理专业组织、健康促进组织、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管理及协调机构等。
10.改革与发展
10.1持续改革
开设护理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必须依据国家医药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和护理学的发展,不断进行教学改革,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发展的需要。
【注释】
=必须定期调整专业培养目标、教育计划、课程结构、教学内容和方法,完善考核方法。
=必须定期调整招生规模、教师数量和结构、经费投入、教学设施等教育资源。
10.2发展规划
护理学院(系)必须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定期回顾与总结专业建设情况,分析社会和专业发展需求以及经费投入需求,及时修订专业发展规划。
来源 by 党委宣传部 护理学院
排版 by 祁莎莎
助理编辑 by 吴小丹 周尹文
编辑 by 陈元书
审核 by 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