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共和国的基石,是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根基,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不断加强宪法制度建设,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
12月4日是我国的宪法日,在建国70周年之际,让小编一起带着大家回顾一下共和国基石——宪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党领导人民制定、修改和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1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开幕词中说,“我们的工作将写在人类的历史上,它将表明: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第一部建国纲领和建设蓝图,是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人民大宪章,在新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
《共同纲领》的颁布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中国人民从国家层面和宪制体系上彻底推翻了“三座大山”,从此在人民共和国当家作主,成为新国家新社会的主人,开辟了中华民族站起来和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历史新纪元。
五四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总结了新中国社会改造与社会建设的经验,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和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目标,是中华民族站起来的最高政治法律标志,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的“人民的宪法”。
“五四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巩固新中国革命政权、确保中国人民站起来,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发挥了积极推动和保障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
1978年,我们党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得失,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全面修改制定了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
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全面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党的领导和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进一步巩固了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为中华民族通过改革开放实现富起来,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根本法制保障。
与时俱进·宪法修正案
01
1998年4月20日
顺应当时的改革形势,第七届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允许私营经济出现,并准许土地使用权转让。
02
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修改宪法总纲大部分条款和序言部分,以及地方人大代表选举部分。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了序言。
03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为顺应形势发展,将宪法部分条文再度修改,修改后的宪法进一步提高了私有经济地位,并废止“反革命罪行”的条款。
04
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再度修改了宪法。原条文中的戒严状态更改为紧急状态并授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宣布紧急状态,另外,“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说法也写入宪法。
05
2018年3月1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内容包括再一次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进宪法正文,赋予地级市地方立法权、设立国家监察机关、取消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任期限制、从宪法层面上确立宪法宣誓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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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硕 孔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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