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下午,据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消息,2020年7月28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对保定市纪委监委退休干部李晓锋危险驾驶一案依法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据保定市纪委监委消息,7月28日,经保定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晓锋(市纪委监委退休干部,原二级调研员)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
此前7月26日,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方微博消息称,网传“保定有人酒后驾车,交警不测酒”,保定交警对此回应,当事人李某某于7月21日晚间饮用白酒后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保定警方表示,因事故现场围观群众较多,为尽快恢复交通秩序,民警在取证后将事故双方当事人带至交警五大队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5毫克/100毫升。
7月28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纪检干部“醉驾”,纪法决不会网开一面》,文章称,李晓锋醉驾,破纪破法,与其纪检监察干部身份极不相符,纪法决不会网开一面。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做出严肃处理,体现了依规依纪依法和刀刃向内、捍卫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坚定决心。以下为全文:
7月28日,保定市纪委监委对网传“有人酒驾不测酒,系纪检退休干部”事件中的李晓锋(市纪委监委退休干部,原二级调研员)做出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
从关注到舆情反映到警方发布警情通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李某某刑事立案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再到纪委监委作出处理,仅短短几天时间,其背后是相关部门正视问题,不护短、不遮掩,对此类问题“零容忍”、严肃查处的鲜明态度。
“越规者,规必惩之;逾矩者,矩必匡之。”党纪国法是从政做人的底线,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触碰不得的高压线。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心存敬畏、严守底线。纪检监察干部是执纪执法者,更应该带头遵纪守法,而不是相反。酒驾、醉驾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严厉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更是明确将醉驾定性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据此,李晓锋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醉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明确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的,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李晓锋醉驾,破纪破法,与其纪检监察干部身份极不相符,纪法决不会网开一面。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做出严肃处理,体现了依规依纪依法和刀刃向内、捍卫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坚定决心。
值得注意的是,李晓锋已经退休。人会退休,但党纪国法不会缺位。今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千万不要以为“退了退了,一退就了”,退休后纪法管不到自己身上。切莫在位时如履薄冰,退休后放纵自己,否则只会晚节不保。
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是护身符,退休后违纪违法照样受处理。李晓锋醉驾教训十分深刻,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当引以为戒,保持清醒头脑,警钟长鸣,廉洁自律,坚守纪律、法律底线,做遵纪守法的表率。
危险驾驶罪 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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