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刘道前副教授撰文《人民公安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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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刘道前副教授撰文《人民公安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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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消防救援衔条例。

日前,《人民公安报》刊发了我院法律教研部刘道前副教授的理论文章《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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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迎来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三次修改。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了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增加了撤销案件、不起诉或部分不起诉的法定情形;三是进一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增加了办案机关权利告知义务;四是引入部分案件的缺席审判制度;五是基于上述修改而对刑事诉讼法其他部分内容所进行的必要调整。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处理程序及缺席审判制度等,都将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产生影响。

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新增加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适用于整个诉讼程序。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从“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修改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依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另外,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证据,并审查其自愿性及真实性。提请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及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说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

增加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情形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同时规定“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该条款既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体现,也是我国“控辩交易”制度的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是其认罪、悔罪的表现,如果还能够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为侦破相关案件提供线索或者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将有利于提高打击刑事犯罪的效率,降低取证难度。

在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中,多存在线索难以发现、证据难以收集等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利于此类案件的侦破,能够防止此类案件继续发生,减少犯罪损失,从而促使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自愿放弃继续犯罪,揭发他人犯罪,实现打击和孤立少数,教育和挽救大多数的目标。

公安机关部分或者全部撤销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在程序上还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第一百八十二条还规定了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但没有规定此类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则此类案件的被害人与其他类案件被害人权益保护相同。其他类案件中,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如果此类案件在侦查阶段即被撤消或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则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因此,此类案件的被害人权益保护应当允许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建立缺席审判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缺席审判程序,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缺席审判程序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有利于引渡在本国实施犯罪行为后逃往其他国家的犯罪分子,有利于开展境外追逃工作。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与其他案件相同,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影响在于此类案件的侦查终结,不再以犯罪嫌疑人到案为法定条件。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落实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取证工作。对于依法可能撤销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确认其重大立功表现及涉及的国家重大利益,及时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案件,认为确实应当撤销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来源:人民公安报

责编:司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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