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洞不稀罕,华政人研究的外空法才稀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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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洞不稀罕,华政人研究的外空法才稀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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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

刷爆你的朋友圈了吗?

确认过眼神

我们是一起见证历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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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神秘的黑洞与外太空

除了顶礼膜拜

更多的是……

有表示黑洞其实一直在身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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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吃货本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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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神级P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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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出现

“视觉中国”声明对黑洞照片拥有版权

如需使用,需要付费购买

甚至连国旗、国徽都被打了版权售卖

引起舆论一片沸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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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送上

我校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陈绍玲的

权威解读

(啪啪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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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民晚报对陈绍玲的专访报道中,他进一步就朋友圈传播进行了法律解读:“黑洞”照片毕竟不属于作品,不存在版权侵权问题,但其他照片一般均享有版权,网友应做到谨慎传播。“微信‘朋友圈’不同于‘家庭圈’或者‘私密朋友圈’,属于法律上的公开场合。在微信‘朋友圈’传播他人享有版权的照片,属于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有侵犯他人作品的风险。”

欢迎点击图片跳转浏览报道全文,涨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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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完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识

再来一波更硬核的科普!

外太空有没有法律?

外太空的法律是怎么建立起来的?

外太空的法律怎么管?

小编特意邀请到

华政国际法学院国际公法教研室教师蒋圣力

快来接受这波

硬核知识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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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黑洞照片一经公布便迅速在全世界掀起了新一波探索和发现外层空间的热潮。那么在国际法层面,国际社会是否有专门规范和调整人类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行为活动的法律制度呢?

答:是的,就好像《玩具总动员》中巴斯光年的那句口头禅“飞向宇宙,浩瀚无垠”所表达的,人类自古以来便对遥远、广阔、神秘的外层空间充满了憧憬和向往。自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成功发射了人类历史上的首颗人造卫星“斯普特尼克1号”(Sputnik1)起,人类便进入到“外层空间时代”。经过短短60余年时间,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果。

同时,伴随着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外空活动不断发展,在国际法领域也形成并确立了一套旨在对人类所开展的各项外空活动及其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专门法律制度,即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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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相比于曝光度极高的人类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诸多实践(如火箭发射、载人航天等),外层空间法似乎并不十分耳熟能详。现行外层空间法的整体历史沿革和框架体系是怎样的呢?

答:虽然确实有些“冷门”,但外层空间法仍无疑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分支和最为新兴前沿的法律部门之一。事实上,一直以来,外层空间法的发展一直与人类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外空活动发展紧密相连——在“斯普特尼克1号”成功发射后的第二年即1958年,联合国大会便通过决议成立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特设委员会”,而后又紧接着在1959年将其变更为联合国常设机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和处理外空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各类法律问题。

在联合国的主持下,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制定了5项旨在规范和调整外空活动的重要国际公约,并获得了联合国大会的通过,包括1967年《外空条约》、1968年《营救协定》、1972年《责任公约》、1975年《登记公约》和1979年《月球协定》,这5项联合国框架下的外层空间国际公约即构成了现行外层空间国际法律体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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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述5项外层空间国际公约的制定和通过距离现在均已有数十年时间,历史如此“悠久”的外层空间法规则适用于解决因越发纷繁复杂的外空活动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是否会有“下药不对症”的困境?当前最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外层空间法问题又主要有哪些?

答:在上述5项联合国框架下的外层空间国际公约之后,国际社会再未能够就规范和调整外空活动形成具有普遍性的新国际立法,使得外层空间法的发展明显滞后于日新月异的外空活动实践的发展;并且,制定和通过于上世纪60、70年代的各项外层空间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规则,在适用于解决当前各类新型外空活动法律问题时,也确实显得“力不从心”。不过,上述困境同时也为更加广泛而深入地研究外层空间法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

当前,最牵动国际社会神经的外层空间法问题主要为以下两项:

其一是外层空间军事化问题。“你对黑暗面的力量一无所知”,《星球大战》中达斯·维达的这句经典台词想必是无数“星战迷”心中永远的slogan。而《星球大战》中所描绘的发生在外层空间的战争场景是否永远都只是科幻?回答是“并非如此”。

随着空间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国家战略利益的推动下,部分空间国家之间的外空军备竞赛正愈演愈烈,从而不仅使得外层空间军事对抗(武装冲突)初现端倪,更使得“外空战”(spacewarfare)的爆发和外层空间作为未来战争主导战场的情境成为可能。外层空间军事化问题的主要症结在于国际社会对“和平利用外空原则”这一外层空间法基本原则的内涵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同时,现行外层空间法(主要为国际条约法)对外层空间军事化、尤其是外层空间武器化的规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足,而完善相关国际法律又面临着相当的困难。

其二是外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问题。在《复仇者联盟3》中,“紫薯君”灭霸以保护有限的外空资源为理由,依靠“无限手套”最终夺去了宇宙中一半的生命。虽然“无限手套”的构思是如假包换的科幻,但外空资源的有限性却是毋庸置疑的现实;并且,外空资源已经成为了个别发达空间国家觊觎的目标——美国2015年《外空资源开发和利用法案》不仅直接赋予了本国私人实体对外空资源的所有权,更间接、隐含地为其作为国家取得外空资源的所有权创设了条件。由此,美国通过国内立法所采取的上述单边做法必然将对整个国际社会基于外空资源开发、利用的共同利益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外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问题的主要症结在于国际社会长期以来均未能够就“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不得据为己有原则”这两项外层空间法上的法律概念和基本原则的内涵达成统一认识,导致外空资源的权利归属始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并因此纵容了诸如上述美国的单边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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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当前,中国已位居世界航天大国之列。在中国由“航天大国”向“航天强国”转型升级的过程中,提升航天法律政策“软实力”无疑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中国在当前外层空间法律秩序的构建中,可以在哪些方面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呢?

答:引领构建空间站建设国际合作机制应当是当前中国所具有的能够据以促进外层空间法律秩序构建的一项十分有利的契机——由于中国自主研制的“天宫号”空间站的建造目前已经进入关键阶段,计划将于2022年完成在轨组建并投入使用,且设计运行寿命为10年以上;同时,国际空间站的计划运行寿命于2024年便将截止,因此,倘若国际空间站不再延长运行寿命,那么中国空间站就将成为彼时一段时期内,全世界唯一在轨使用的空间站。是故,基于已经取得的空间站建设的主动权,中国便理应能够在空间站建设国际合作中积极作为。

具体而言:中国在空间站建设国际合作中应当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指导,以“合作共赢”作为合作的价值意涵,以妥善兼顾自身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合作的价值追求;采取以中国作为主导的空间站建设国际合作模式,一方面通过吸引发达空间国家参与合作,以保障自身在国际合作中的国家利益,另一方面通过为发展中国家创造参与合作的机会,尽可能带动实现整个国际社会基于国际合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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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作者:蒋圣力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国际法学院国际公法教研室教师。中国空间法学会理事,国际空间法学会会员,国际宇航科学院“外空资源开发、利用国际法律政策”研究组法律专家,兼任北京理工大学空天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于SSCI来源期刊、CSSCI来源期刊等刊物发表外层空间法领域学术论文近10篇,并有多篇为《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全文转载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

部分图片源自新华网、澎湃新闻,具体来源见水印

风景图 | 马琳 蔡鑫

责任编辑 | 叶子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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