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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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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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党中央和全国人民的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此,我校和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共同开辟《同心战“疫”三校说“法”》栏目,邀请三校的法学学者对真实案例进行法理分析,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以“法”拨开疫情防控期间的种种迷雾,以法律人的高度责任感和专业精神积极营造清新、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在防疫战争中贡献法律人的力量!

本期话题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决定,旨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

对此,我们邀请三校专家,对《决定》和相关法律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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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越 峰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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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野生动物保护到公共卫生安全保障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野生动物的交易与滥食所带来的病毒跨物种传播风险得到了充分关注和重视。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从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的决定》。

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野生动物的保护,对禁止食用未进行全面、充分的规定。此前,禁食的法律规范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因此,需要补上立法保障的“短板”。

鉴于任务紧急,而启动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完善需要经过比较严格的程序,缓不济急,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的职权,对这一法律问题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程序相对简易,采用决定的形式可以较为迅捷地解决紧迫的法律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决定》具有形式合法性、符合法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有助于以法治方式、法治思维解决疫情防控的重大、紧迫和源头问题。具体而言,《决定》从多个方面规定了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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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重申法律规定并加重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规定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上予以加重处罚。

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决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法的处罚,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实施。

三是严格审批非食用性利用。《决定》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为此,《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此外,《决定》还对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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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决定》作出上述规定有着充分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但是目前“野味产业”规模庞大,此前相关交易和食用行为也并非全部违法,执行《决定》意味着有关农户和从业者的权益将会受到影响。为此,《决定》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这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要使严格的规定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必须形成“疏堵结合”的长效机制,既要严格执法,以切实控制重大卫生风险;又要合理补偿,以减少当事人所受到的不利影响,从而使《决定》的规范目的全面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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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文 轩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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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目前关于交易、食用野生动物有哪些禁止性规定?违法后果是什么?实践中存在什么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买卖、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时也禁止违法发布交易野生动物广告以及提供交易服务场所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承担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执法不严现象较为严重,导致违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屡禁不止,并产生严重后果。从公共健康保障角度讲,不当利用野生动物的巨大风险性及其导致大规模疫病传播的可能性未受到足够重视,是引发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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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有哪些亮点,如何解读?

《决定》明确了野生动物的禁食范围,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但这不意味所有动物都不能食用。根据该《决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150多个畜禽品种,属于家畜家禽,可以食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决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体现了对野生动物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同时还规定更为严格的惩罚措施,遏制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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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会对哪些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及其实施产生什么影响?

《决定》的相关要求,如禁止交易和滥食的野生动物范围、法律责任等内容,在随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会有体现。与此相关的是,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过程中,应重视非珍稀、非“重点”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实行“一般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将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作为确定法律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旨,对野生动物提供普遍保护,推动生态系统整体保护法制的完善。唯有如此,才能更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同时有助于避免因野生动物的不当利用导致的大规模疫病传播等问题。

同时也应注意到,《决定》中的相关规定对目前的合法的人工养殖产业影响较大。这些产业如何实现转型,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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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了非法滥食野生动物之外,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是否也与管理体制有关?

是的。在管理体制层面,我国目前野生动物管理主要涉及林业草原、农业、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这些部门的职责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甚至冲突。有些主管部门存在监督与管理职能合一的情形,出现了“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情况,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

建议将制定政策与立法的管理职能与督促政策与立法落实的监督职能相分离,厘清有关部门在野生动物管理中的职责,加强有关部门在立法和执法中协同配合;同时注重应急制度的严格落实和社会公众的有序参与。唯有如此,方可形成有效的合力,推动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有效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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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这一《决定》,非常及时。从环境法的角度、特别是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看,这次疫情给了我们哪些警示?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警醒我们,野生动物保护与公共健康安全保障的协同推进,需要精细的制度安排和严格的法律实施。保护优先理念的落实、人工繁育制度的完善、明确的禁食野生动物规定以及保护范围的科学化,对于物种保护和公共卫生保障,都非常重要。同时,有关部门在立法和执法中协同配合,应急制度的严格落实,以及社会公众的有序参与,也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中受到更高程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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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 子 轩

西南政法大学

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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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0年2月4日,无锡宜兴男子王某被举报非法狩猎野味,西渚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6岁,西渚人),通过进一步搜查,在其家中冰箱内查获已经被猎杀的5只松鼠、10只黄鼬(均已死亡),以及大量捕猎器具。据了解,自2019年7月以来,王某就以猎夹的形式非法狩猎20余只松鼠、40余只黄鼬并进行贩卖。据王某交代,黄鼬小的一只售价10元,大的售价20元,松鼠5元一只。目前,王某因涉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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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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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某的行为涉嫌哪些犯罪?

松鼠和黄鼬不在珍贵、濒危动物名录之列(《刑法》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是不是王某的其贩卖行为就不涉及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其行为可能涉嫌以下犯罪:

(一)非法狩猎罪

如果王某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狩猎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法经营罪

王某未经国家许可贩卖黄鼬、松鼠等限制经营的野生动物,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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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认定“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

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

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其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殖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8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禁用工具还包括地弓、大铁夹、大桃杆子等等。

禁用的方法,是指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投毒、爆炸、火攻、烟熏、掏窝、拣蛋、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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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中提到的松鼠,在线上线下的宠物销售商店常有销售,相关售卖行为是否违法?如是,经营者、电商平台和购买者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一)根据相关规定,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如果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宠物店可以合法销售松鼠。理由如下:

1.松鼠不属于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一般市场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

2.宠物店的行为主要是售卖,而非滥捕滥杀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本身威胁较小。

(二)如果宠物店以食用为目的的交易、出售没有经过人工驯化或检测的直接来源于野外环境的野生动物等行为,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的要求,视具体情节,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其具体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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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目前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实践中存在什么问题?立法方面需如何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1.野生动物立法理念比较保守,文本较为分散,法律文本之间衔接还不够充分。

2.忽视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及恢复,许多非重点野生动物的交易游离在监管之外。

3.野生动物保护全部环节必然涉及不同区域与部门的配合协作,相关协调机制仍不健全。

4.市场需求促进非法交易,普通大众对食用、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二)完善建议

1.构建从公共卫生的视角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新理念。丰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在其中增加有关尊重生命、倡导文明和维护人们健康和生物安全方面的内容.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出台后,需根据《决定》的要求,加紧完善相关立法及其衔接问题,以构建全流程和全链条的野生动物保护体系。野生动物管理领域立法较多,内容分散,涉及到野生动物的源头(猎捕或繁育)、运输、交易、利用等多个重要环节。立法和修法既要重视对野生动物来源的合法性控制,也要重视野生动物流通环节的管控;既要强调对野生的动物保护,又要避免野生动物所可能带来的公共卫生风险。

3.严格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执法,提升执法效果。强化对生鲜市场、野味餐馆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强化检疫责任,相关单位履职不力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4.建立野生动物交易及其相关的公共卫生、公共环境风险防控机制和行政协作机制。

5.强化普法工作,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全社会成员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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