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园上新“新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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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园上新“新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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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实施!

作为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卫健法》凸显了“保基本、强基层、促健康”理念。尤其在当下全球疫情背景下,它的及时出台有利于巩固医改成果、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对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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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法律正式实施前夕,我校科研处与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青联联合举办第一期“医·法之治”青联沙龙,来自学界、业界、实务界的100余名专家共同解读《卫健法》。

校党委书记郭为禄教授在致辞中指出:“该法律的实施是我们落实了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需要,也是引领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大局、推动和保障健康中国建设的需要。”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冯运认为:“(该法律)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医护人员的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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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育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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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中国建设的法律架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定位

我国已制定有10多部单行法律、40多部行政法规和众多行政规章,此次出台的《卫健法》历经20多年酝酿,无疑将起到把该领域中已经存在的分散和单行立法整合成一个系统化的法律体系的作用。

立法工作的展开充分说明了上海政府及立法机关越来越重视医疗卫生和健康工作。目前该法律存在两种定位,一种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一种系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法。

在坚持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医院应当制定章程,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公民享有健康权和知情权,也具有不得损害自身健康、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一体的原则,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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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涛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副主任、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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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规范化与健康权的保障

一、明文规定保护医疗卫生人员

《卫健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就处理医患关系、保护医疗卫生人员有了较大篇幅的规定,明确了立法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为进一步从民事、行政、刑事立法领域细化制度措施打下了坚实的上位法基础。

二、医疗规范化的具体落实

1、关于法律责任竞合问题

实践中针对违法主体分别处理:①违法主体为执业医师的,根据法律位阶处罚适用《执业医师法》;②其他医务人员或者责任人员,处罚适用《纠纷条例》;③单位违法《纠纷条例》未作出规范,处罚适用《事故条例》。对于伪造病历等的认定,要从违法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考虑,即存在主观恶意。

2、关于处罚责任主体问题

医疗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否当然适用“双罚制”,在执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意见。我个人理解,在查处中明确医疗机构已经充分履行了管理义务,仅由于医务人员个人原因的违法行为,应由医务人员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在查处的违法行为中明确医疗机构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或者组织实施管理,则实施“双罚制”,即同时追究医疗机构及责任医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3、关于告知义务问题

《卫健法》中专门规范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在《纠纷条例》等法规也有规定,但未明确具体的告知主体,操作性不强,这需要在今后工作中予以细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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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圣权

上海诺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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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卫生人员的权益的保障

一、医疗卫生机构的权益

1、作为一般民事主体享有的权益

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公立医疗机构通常是非营利法人,其民事权利的行使受到一些限制。

2、医疗卫生机构特有的权益

诊疗权(行使时注意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紧急处置权、医学研究权、医疗费用支付请求权。

二、医疗卫生人员的权利

诊疗权、医疗设备基本条件获得权、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医学研究权、培训教育权、薪酬权、劳动保护和健康保健权、批评建议权。

三、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卫生人员的权益的保障

1、法律制度层面的保障

2、行政、司法保障

3、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自身保障

首先是积极预防,加强对重点科室的安全保护,加强医疗卫生人员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培训,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对诊疗流程进行梳理,排查出风险点并进行**和管控;加强医院投诉管理,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对医务人员进行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

其次是正确处置,处理医疗损害纠纷,建议医院委托有经验的律师代为处理。

最后是加强协作,建立医患纠纷的联系和联动机制,及时化解和处置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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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仪明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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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中公益性原则的法律保障

一是要确保公立医院始终姓“公”。《卫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二是确保基本医疗资源价格可控,让老百姓看得起病、用得起药。《卫健法》中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三是确保医疗卫生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让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国家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为此,《卫健法》也规定了相应措施,比如规定政府在医疗卫生资源的投入上向基层、向边远贫困地区倾斜,规定了分级诊疗制度,这些措施都有利于实现普惠医疗的目标。

四是健全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对的相关法律。通过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等进一步完善相关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方面的规范。

五是医护人员合法权利的高质量、高标准的保障。《卫健法》中专门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六是医疗行为的规范。规范医疗活动也是公益性的重要方面,这部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医疗卫生方面的操作规范予以更加有力的调整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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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韶希

上海市闵行区监察委,第四调查室主任调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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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体系下医疗卫生人员的廉洁保护

一、监管规定

1、医疗卫生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5条第4款,医疗机构中非从事管理的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

2、目前监管规定

(1)从刑法上来看,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

(2)从行政法规来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相应的行政和政务处罚。

(3)从党纪规定来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违纪规定。

3、如何理解医疗卫生人员的“职务便利”

医院的人员群体分为“医疗卫生人员”和“从事管理的人员”。医疗卫生人员主要基于专业技术背景获得的以“处方权”为主的权力;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基于医院的岗位授权所获得的管理权。医疗卫生人员将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从事管理的人员将涉嫌受贿罪。

二、目前医疗卫生人员存在的廉政险隐患

1、目前现状

2019年3月,国家成立全国统一的药品采购平台。目前医学检测的模式为:检测医生将检测样本送至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患者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检测公司,第三方检测公司将检测结果直接反馈给检测医生,用于检测医生的临床辅助判断。

2、隐患分析

这种模式下,存在比较大的隐患:(1)样本安全存在隐患;(2)检测数据外流;(3)检测结果不具备规范医疗意义上的诊断依据;(4)检测医生存在廉政风险。

三、应对措施

1、建立适应医疗卫生人员工作特点的薪酬体系

个人觉得可以借鉴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人员的薪酬体系,在目前医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探索适合医务人员的特殊职务津贴,着眼于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劳动价值。

2、探索以医院为主导的统一检测机制

探索以医院为主导的统一医学检测模式是一条可行之路。这样能有效切断医生与第三方检测公司的不正当联系,切实控制其中的廉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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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市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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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的司法保障

一、健康权的概念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1、消极意义上的健康权

消极意义上的健康权系排除他人伤害的权利,是自然存在的权利。在侵权责任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都有体现。

2、积极意义上的健康权

积极意义上的健康权系指自然人获得帮助以恢复健康或者促进健康的权利。

二、健康权司法保障实现的具体路径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健康权的最后实现离不开有效的司法保障。

1、消极意义上健康权的司法保障

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会带来民事赔偿;严重的会导致刑事处罚。法院通过惩罚不法侵害者,弥补自然人的健康损失,并通过这种示范效应保护其他自然人的健康。使自然人免于他人的对于健康的侵害,是司法保障健康权最为直接和重要的方式。

2、积极意义上健康权的司法保障

无论是建设完备的医疗体系,还是推进《卫健法》规定的有关健康促进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政府是主要的实施者。司法机关的保障作用体现在依法对政府的相关履职行为进行监督,间接推进“健康促进”工作。在积极意义上健康权的保障上,法院提供的司法保障具有间接性的特点。

3、健康权司法保障的新维度:保护医疗人员的健康

医疗机构、医疗人员系保护自然健康权的主要场所和专业人员。保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疗人员的正常履职和身体健康,就是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健康。

源 | 科研处

封面图 | 骆树楠

责任编辑 | 叶子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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