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网络创业认定通知》,经认定符合网络创业条件者按规定可享受创业服务、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场租补贴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通知》规定,认定的对象必须是在新疆范围内注册(注册IP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经营网店,申请认定时已在疆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并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在认定对象范围内。
认定的条件包括网店在电子商务平台实名认证,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络综合评价率或好评率在95%(含)以上;已连续经营6个月,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同时经营两家(含)以上网店的,且都符合上述条件营业额可累加计算。其中,网络创业认定有效期为1年,认定超过1年,申请人提出享受相关政策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照认定标准复核申请人网店经营情况,在申请人所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复核时间,未经复核的无效。
据了解,申请人可向社会保险参保地或网店注册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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