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录取原则
第十条录取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成绩由文化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其中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以100分制为例,须达到60分及以上),否则视为面试不合格,我校将不予录取。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的录取成绩(总分600)=文化素质成绩(按300分制进行折算)占比50%+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成绩(按300分制进行折算)占比50%。
(二)普通中职毕业生的录取成绩(总分600)=文化素质成绩(按300分制)占比5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按300分制进行折算)占比50%。
(三)按专业志愿优先、总分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如录取最后名出现考生考分相同,先按退役军人,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市(州)级教育局举办技能大赛的相关获奖证书等次依次优先,然后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附加分按国家及贵州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考生须参加贵州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凡考生体检与“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相吻合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一条经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公示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考的考试。如非身体原因不适合就读录取专业(须出具县级或以上单位证明)等特殊情况,我校一律不予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