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我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优先录取在我院考点参加考核测试的考生。
第十七条考生总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普高生”和“三校生”分别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均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八条我院根据招生计划、考试总分和报考人数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不低于实考人数3%的淘汰比例确定录取人数。
第十九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院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院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