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以下简称核安全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作为核安全领域的顶层法律,核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重要举措,为实现核能利用的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核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核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为更好地宣传、贯彻落实核安全法,我们编辑了几点核安全法重点内容,以飨读者。
1.核安全法颁布实施的意义在哪里?
核安全法是我国核领域的顶层法律,是国际、国内核安全领域普遍规律的高度凝练和深入总结,是我国核安全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成果,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明确了“确保安全”的方针和“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了一整套科学、权威、有效的核安全法律制度,为进一步增强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夯实了法制基础。该法律的发布和实行,对于建立健全更加标准、更加严格科学的核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我国核事业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进而确保国家核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并将发挥重要作用。
2.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的?
自1984年成立以来,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高度重视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并参考美、法等核电发达国家的法规标准,形成多层次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部法律,以及《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7部条例,29项部门规章,93项核安全导则,覆盖了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核材料管制、核设备、放射性物质运输、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和铀矿冶及伴生矿等九个方面核设施与核活动的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还密切跟踪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的变化,并结合我国实际,及时更新法规标准,从而保持核安全要求与国际同步。
3.核安全法的总体内容包括哪些?
核安全法旨在建立一整套科学、权威、有效的核安全法律制度,形成核安全的法治保障。核安全法坚持从高制定核安全标准、从严加强核安全监管,实现了监管和法律责任在核能领域的全覆盖。
核安全法共八章、94条,按照确保安全的方针,核安全法确立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处罚,“严”字是核安全法的核心。具体章节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章 核材料与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4.核安全法的创新点有哪些?
核安全内涵进一步充实。核安全法将习近平主席提出的“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固化为法律,旨在预防由技术原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各类核事故,通过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对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和风险防控,要求国家加强核设施安全保卫,打击核恐怖主义威胁。
核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明确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核安全全面责任,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负相应责任。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核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核安全法明确对核设施实施分阶段许可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对核设施操纵人员和核安全特种工艺人员以及持有核材料以及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单位也做出了许可要求,核安全法落实了规划限制区的划定、保护和实施等环节的管理要求。核安全法加强了核设施退役管理,增加了监护制度,并且安排了处置费用,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此外,核安全法还对编制核安全规划、加强核安全科研、培育核安全文化、制定核安全政策、强化质量保证等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核安全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核安全法对监督执法的规范性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大幅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对有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除罚款外,还规定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对有些违法行为施行“双罚制”,既处理违法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还要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核安全法还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绝不姑息,严管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公众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通过设立严格的信息公开程序和制度,保证公众对核安全相关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明确了核安全信息公开的主体、方法和内容,确保公众对核安全管理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且明确公众具有获得核损害赔偿的权利。
5.核安全法的出台,对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全面开展核安全法宣贯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推动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核行业相关单位大力普法宣法,推动核安全监管人员严格用法执法,促进核行业从业人员认真学法守法,促进社会公众全面知法拥法。
全面完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完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坚持“不立不破、先立后破”的原则,加快推进核安全法配套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夯实核安全监管法治化基础。
全面依法从严监管。严格开展审评、许可、监督、检查、执法、监测应急和信息公开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推动核设施营运单位落实核安全全面责任。以保障核设施运行安全为核心,加强核设施安全审评监督,推进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对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零容忍,做好涉核反恐、核材料管制等工作,全面防范风险。
全面加强依法监管保障能力。完善核安全监管工作程序体系,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筑牢依法行政底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监管流程,完善经验反馈体系,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科学技术研发,全面提升核安全保障能力。
全面履行核安全信息公开职责。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核安全信息,提高公众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等阶段中的参与程度,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以核安全法实施为契机,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党中央最新要求,以更高的安全标准、更完善的法规体系、更强的监管力度、更透明的信息公开与科普宣传,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释义)
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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