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话题是如何看待王祖蓝在综艺节目中扮葫芦娃造型,被告侵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在安徽卫视一档综艺节目中,王祖蓝扮成“葫芦娃”造型,表演了“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节目,“葫芦娃”的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其表演并未取得授权,而起诉电视台及节目制作方。
不少人对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表示不理解:“难道模仿一下都不行?”“照这么说,今后cosplay产业直接可以判死刑了。
也有网友表示,这是捍卫版权意识的表现,“模仿可以,但是商演了就必须要给版权费!
对于此事,请谈谈你的看法。
先说说思路,你看这个题目主要问题就是是否侵权,明显是著作权法的问题,咱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有规定,著作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在这期间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然后咱们再看什么情况下造成侵权,一方面,要看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比如漫展上的cosplay如果合理使用,需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说大白话就是,只是“自娱自乐”,便无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如果利用角色扮演从事网络直播、短视频录制、综艺录制、电视剧电影拍摄等行为,就可能构成对原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
给大家补充完了法律方面的知识,咱们再来看看这则新闻中,其实从判决书可见,侵权对象为安徽电视台与世熙传媒,并不包括模仿“葫芦娃”形象的王祖蓝。也就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的是联合出品人安徽卫视和世熙传媒。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
弄清楚了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也了解了法律知识,下面咱们来说评述。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不管是电视台,传媒公司,以及演员个人,当然也包括你我,都应该有法律意识,要依法行事,才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一件作品除了享有发表权、署名权等“传统权利”,还包括了表演权、改编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衍生权利”。
对于电视台和传媒公司理应有自己的法务部门,不应该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也反映出,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并不乐观,最终法院判决赔偿给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0.2万元。其实,区区10万元,对于明星、或者联合出品方来说不算什么。该案件在某种程度上无形中也给公众上了一课:并不是冒用盗用人家品牌才算是侵犯知识产权,不告而取的模仿再加以商业利用也是侵权。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非常重视版权保护,我们理应支持。动画片中所有元素、不同服装都凝聚了设计师的心血,如果需要商业使用,那就要和权利人申请。这是一种尊重,大家要树立起这种版权意识,不可以滥用。
不过还有一点值得深思的是,成立于1957年4月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创作了葫芦娃、黑猫警长、神笔马良等众多经典动画形象。我们如何在保护好著作权的情况下,让这些经典IP产生商业价值,这里不得不提到迪士尼。作为手握米老鼠、白雪公主等众多经典动漫形象的迪士尼,他们是如何将这些动画形象一遍又一遍的装进青少年脑中,更厉害的是迪士尼的动漫周边产品每年盈利上百亿。我们何时才能完整延续自己IP的生命力,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